索引号: | 11341723MB1K4090XK/202406-00061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桐汭街道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广德百佳惠大药房有限公司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6-07 | 发布日期: | 2024-06-07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广德百佳惠大药房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22322746585W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胡文敏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广市监处罚〔2024〕01049号 |
案件名称 |
广德百佳惠大药房有限公司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当事人于2016年11月24日自行采购了一批内外包装上印有别直参产品介绍及“大补元气、复脉固脱、益气摄血。用于体虚欲脱、肢冷脉微、气不摄血,崩漏下血、心力衰竭、心原性休克。”、用法用量等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包装盒,并将1根包装好的别直参置于经营场所开放式货柜内做展示销售,展示的别直参无法提供进货来源及供货者相关许可证明。剩余7根别直参当事人现场提供6个采购来的包装盒用于包装销售,上述7根别直参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3日从本溪吉仁堂参茸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按克数购进的初级农产品,真空包装,包装上显示“精品”别直参,天字六年根,品名:朝鲜别直参,规格:10支XX克,单价及金额处空白(未标注),共购进2千克,1500元/千克,共计3000元,销售方式为按克数重量销售,销售价格为3.5元/克。2024年1月20日,投诉人在当事人店内共购买8根别直参,花费861元。截止2024年1月3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店内无同款别直参在售。我局认定该案当事人销售宣传疾病治疗功能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61元,违法所得为861元。 |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
1、警告; |
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进货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标签涉及疾病治疗功能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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