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583L/202401-00125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卢村乡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1月第一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1-19 | 发布日期: | 2024-01-19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1 |
广德市新杭镇彭村刘琴超市 |
92341822MA2NJ82932 |
刘明琴 |
广市监处罚〔2023〕02093号 |
广德市新杭镇彭村刘琴超市(刘明琴)食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场所上述超过保质日期的食品从广德张某某商贸公司处购进,购进价格是0.8元/袋,销售价格是1元/袋,经营过程中未建账,具体购进时间记不清楚,购进时索要了票据但因时间过长已丢失无法找到,当事人陈述上述食品在过期后没有销售,执法人员认定无违法所得,经核实上述过期食品货值共13元。 |
1、罚款贰仟元;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08%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月10日 |
2 |
广德县陈老二干货批发部 |
92341822MA2QPU6L26 |
陈敏 |
广市监处罚〔2024〕01008号 |
广德县陈老二干货批发部(陈敏)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案 |
当事人采购了200袋净含量100克的“太太乐®鸡精调味料”商品,进价是3.75元/袋;受赠了3袋净含量1千克的“太太乐®鸡精调味料”商品,上述商品均系假冒与正品一同存于店内货架和仓库待售。100克的“太太乐®鸡精调味料”售价是4元/袋,1千克的“太太乐®鸡精调味料”售价是30元/袋。2023年12月13日被举报而案发。当事人采购期间未索票索证。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售出91袋上述100克的“太太乐®鸡精调味料”商品。经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890元。 |
1、罚款伍仟零贰拾贰元伍角; |
当事人销售假冒太太乐牌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太太乐”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所列举的侵权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16%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月12日 |
3 |
广德市卢村乡汤氏水果超市 |
92341822MA8Q67NG44 |
汤继林 |
广市监处罚〔2024〕03001号 |
广德市卢村乡汤氏水果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购进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麻辣牛排味(油炸型方便面)”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且无进货票据,亦记不清购进日期和供货主体。当事人陈述涉案食品进价16元/kg,售价16元/kg。2023年1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举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上述涉案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且摆放于经营货架上待销售,由此而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售出超过保质期的“麻辣牛排味(油炸型方便面)”0.035kg,剩余超过保质期的“麻辣牛排味(油炸型方便面)”0.07kg。调查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68元,违法所得是0元。 |
1、警告;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91%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月5日 |
4 |
广德县杨滩乡三福百货店 |
92341822MA2QU30B6Q |
蔡红政 |
广市监处罚〔2024〕09001号 |
广德县杨滩乡三福百货店(蔡红政)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以人民币7元/袋的价格从广德县国宁食品商行购进了上述生产日期为2022.08.30的“百诺®弹性巧克力”10袋(保质期:12个月),以人民币9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2023年11月15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摆放在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由此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保质期“百诺®弹性巧克力”2袋。我局依法将上述涉案批次的超保质期食品予以扣押。上述涉案批次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根据当事人陈述,认定上述超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8元。 |
1、罚款贰仟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0%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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