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90757022H/202406-00101 | 组配分类: |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信息表丨第1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6-14 | 发布日期: | 2024-06-14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公开状态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广德市蔡氏药房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 广德市蔡氏药房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22MA2MQ96G6F | 何梅荣 | 广市监处罚〔2024〕05033号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限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资坊堂牌医用碘伏消毒棉球、片、签共3瓶; 2、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上缴国库。 |
0.5 | 0.0015 | 2024/06/07 | 2099/12/31 | 2024/09/07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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