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90757022H/202405-00123 | 组配分类: |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广德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丨第3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5-22 | 发布日期: | 2024-05-22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公开状态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广德广乐大药房有限公司四合店涉嫌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温湿度计)及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广德广乐大药房有限公司四合店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22MA2UT3629X | 凌星 | 广市监处罚〔2024〕0800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 | 2024年1月4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情况如下:现场有一个温湿度计,检定日期为2022年11月11日,有效日期为2023年11月11日,已超过有效期未检,现场也未见温湿度记录。当事人温湿度计超期未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药品存放区温湿度监测记录的行为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的规定,建议市局立案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警告;罚款 | 1.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温湿度计)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2.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
0.02 | 0 | 2024/05/15 | 2099/12/31 | 2027/05/15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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