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7673 /202401-00195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发布机构: | 市文旅局(广播电视局)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公民 |
名称: | 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行政权力清理和动态调整信息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1-31 | 发布日期: | 2024-01-31 |
2023年,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许可增加1项同时减少2项、其他权利增加4项;行政处罚事项增加15项同时取消15项;行政强制增加1项。具体调整如下:
序号 |
权利类型 |
事项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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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审批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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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权力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登记手续办理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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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权力 |
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出版物销售活动备案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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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权力 |
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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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权力 |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备案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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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违法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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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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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 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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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机构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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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处罚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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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处罚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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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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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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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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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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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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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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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两类情形的处罚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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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软件著作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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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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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强制 |
查封与违法从事电影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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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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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许可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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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违法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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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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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 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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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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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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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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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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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企业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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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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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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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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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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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两类情形的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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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软件著作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等五类行为的处罚的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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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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