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775x/202406-00035 | 组配分类: | 执法程序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广德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6-12 | 发布日期: | 2024-06-12 |
广德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皖法办发〔2020〕14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广德市民政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广德市民政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负责具体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章 公示的范围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主体信息,主要包括执法主体名称、负责人、工作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名称,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信息;
(二)人员信息,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所在工作机构、执法类别、执法证号及其有效期等,依法聘用辅助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活动的,应当主动公示辅助人员的姓名、所在工作机构、工作职责、辅助权限等信息;
(三)依据信息,主要包括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裁量基准等;
(四)程序信息,主要包括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等,应当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五)清单信息,主要包括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
(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主要包括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等;
(七)监督信息,主要包括受理投诉举报的条件、电话、地址、邮编、邮箱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需要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职责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进行更新。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执法人员身份,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安徽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或国务院部门颁发并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执法证件;
(二)执法文书,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出具格式统一、填写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三)政务服务窗口信息,主要包括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四)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执法结果,主要包括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公示行政执法决定时,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及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第三方同意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涉及未成年人的有关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送至本级司法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岗位设置及执法人员在岗情况;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案件数量、办理情况;
(三)行政复议(包括作为被申请人)和行政应诉案件数量、办理情况;
(四)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
(五)行政执法案件移交进行刑事立案处理的案件数量及办理情况;
(六)需要统计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公示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执法信息公示审查机制,局属各科室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行政执法信息,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按要求将执法决定信息录入“安徽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并做到动态调整、及时更新,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第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 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重新公示。
第十六条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公示。
第十八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及时予以更正。
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申请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广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局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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