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775x/202405-00067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关于印发《广德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 文号: | 广民〔2024〕60号 |
生成日期: | 2024-05-24 | 发布日期: | 2024-05-24 |
有效性: | 有效 |
广民〔2024〕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安徽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现将《广德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广德市民政局 广德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4日
广德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皖民养老函〔2024〕2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规范开展我市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线、保基本,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愿申请、精准实施”为原则,提升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到“十四五”末,对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实现集中照护,明显减轻家庭照护压力,实现“照护一个人,解放一家人,温暖一群人”。
二、工作内容
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贴。鼓励、引导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主动参与集中照护服务,切实提高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生活质量。
(一)救助对象
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
3.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广德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负责救助对象审核认定,社会救助科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二)救助标准
1.收费标准: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广德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2.救助额度: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救助对象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金额由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核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金额由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核定。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三、工作流程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按照“预评估、先入住、后补贴”的方式开展。
(一)申请入住。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或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根据老人身体情况,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报市民政局。
(二)能力评估。市民政局组织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对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确定失能等级,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老年人。已入住符合条件养老机构的低保家庭老年人,需重新申请评估。
一年内已经市民政局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组织评估认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可以作为依据,不需要重新评估。
(三)办理入住。经评估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根据自愿原则选择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签订服务协议。
(四)补贴申请及发放。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第一次申领需提供身份证、低保证复印件),并填写《广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向所在乡镇、街道申请救助。乡镇、街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情况进行初审。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民政局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
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本人账户,实行按月支付。已入住养老机构的申请对象从申请当月起计算,过往不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四)动态调整。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民政局。乡镇(街道)、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市民政局的,应当及时向市民政局作书面报告。市民政局将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四、机构管理
(一)基本条件。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为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各类养老机构,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
(二)信息公开。市民政局主动公示本地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地址、总床位、剩余床位数量、收费标准及联系信息等,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
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二)安全监管。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绩效考核。市民政局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民政局制定。
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超过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协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救助对象资格进行审核,确定行政给付金额,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对各乡镇、街道审核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准审批后进行救助资金发放,并指导全市做好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开展。
(二)严格资金监管。财政、民政部门应该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对获得救助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市民政局将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建立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照《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主动向低保失能老年人家庭做好宣传,准确解读集中照护政策,让失能老年人生活更有质量,减轻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压力,改善家庭生活状况。引导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为我市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广德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广德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申请时间:
以下由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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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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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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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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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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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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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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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属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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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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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机构前实际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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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的行政给付 |
最低生活保障金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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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入住养老机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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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机构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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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 入住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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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月实际收费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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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意见 |
该对象实际入 住本机构已满 30 天。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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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乡镇、街道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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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能力评估情况(由市民政局提供) |
经评估评估, 该老年人能力评估属于: 完好£ 轻度失能£ 中度失能£ 重度失能£ 完全失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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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审核情况 |
本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为 元/月,经核实,该对象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元/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元/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元/月。 综上,该对象已享受行政给付合计 元/月。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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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以下由民政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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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意见 |
同意从对象申请当月( 年 月)起算,给予救助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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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人: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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