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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563444561Y/202403-00134 组配分类: 部门解读
发布机构: 市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29 发布日期: 2024-03-29

《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29 10:36 来源:市人社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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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023年10月27日我省出台《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文件,文件第五条工作要求规定“各地要坚持实事求是,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科学确定缴费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制定和实施“缴费补贴”政策,一是对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二是实现政策标准统一。推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统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规范全市政策执行,充分体现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公平性。三是理顺完善工作机制。对相关部门和乡镇提出工作要求,形成职责清晰、权责透明、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3年12月3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由人社、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管委会以及12个乡镇街道等部门的业务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经反复修改后,2024年1月29日书面征求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开发区管委会以及12个乡镇街道的意见建议。上述单位均书面反馈无意见建议。随后组织开展了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经全面评估和专家评审,社会风险为低风险,最终形成了《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送审稿)》。起草时间:2024年2月15日,文件印发时间:2024年3月27日。
四、主要内容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广德市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
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
0.3 亩)、年满 16 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具体补贴对象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主要明确补贴对象范围。
(二)缴费补贴办法。
1、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
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须先缴费,后享受补
贴。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
标准。
2、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
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缴费补贴分 15 年逐年计入其个人账户;
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 15 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前将
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补贴对象已领取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发系数重新核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标准。
3、补贴对象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
险的,其缴费补贴可凭当年缴费凭证分 15 年逐年发放给个人,
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 15 年的,在其领取待遇后将补贴余额一
次性发放给个人;补贴对象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
费补贴在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后一次性发放给个人;补贴对
象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凭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凭证
一次性将缴费补贴发放给个人。
4、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本市
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本市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市自
然资源规划局确定。
5、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给
予其缴费补贴
(三)加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1、市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2、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按照土地被依
法征收时本市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 40%标准执行,筹集的社
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支付。筹集资金不足以补贴的,由
市政府解决。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
每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社会保障费用
筹集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3、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应按照筹集
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
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4、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市财政局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应
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
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5、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
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
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
管理出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做好新老政策衔接。
1、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
政策规定进行保障。
2、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已按原
政策领取待遇的,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
费补贴。
3、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已按原
政策领取待遇的,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将待遇标准调整至 300
元/月。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
适时调整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水
平,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4、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达到符合
原政策领取待遇条件的,待遇标准按当年待遇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五、工作目标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文件要求,出台我市《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六、创新举措
出台我市《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实行缴费补贴政策,提高了被征地农民今后养老待遇水平。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在宣传方面,为实现新老政策平稳过渡、有序衔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时出现的问题,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
在协作方面,要加强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等单位的协作,加强部门联动,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八、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人:广德市人社局城乡居保中心副主任 汪卫峰
政策咨询机关:广德市人社局城乡居保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0563-603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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