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129A/202406-00035 | 组配分类: | 分表及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广德市水利局行政裁决程序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6-05 | 发布日期: | 2024-06-05 |
市水利局行政裁决程序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程序 |
1 | 行政裁决 |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纠纷处理 | 1、立案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存在违法活动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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