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 |
广德市沈家门饭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41822MA2WTEBN4E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邵晓光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广市监处罚〔2024〕09023号 |
案件名称 |
广德市沈家门饭店(邵晓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当事人购进下列预包装食品:(1)青芥辣调味酱,生产日期:20221009,保质期:12个月;(2)双鱼米醋,生产日期:2022111109,保质期:12个月;(3)五香粉(固态调味料),生产日期:2022年01月02日,保质期:18个月;(4)碳酸钠(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20210129,保质期:18个月:(5)麻辣鲜十三香,生产日期:20210629,保质期:18个月;(6)秘制红烧汁,生产日期:2021-01-06,保质期:十八个月;(7)花生酱生产日期:20220106,保质期:18个月;(8)芝麻酱,生产日期:20210926,保质期:18个月,置于当事人操作间内,用于制作店内菜品。2024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操作间内发现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且青芥辣调味酱、五香粉(固态调味料)、麻辣鲜十三香、秘制红烧汁、花生酱、芝麻酱等食品均已开封。当事人进货时未索取进货票据,未查验上述食品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因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制菜品数量不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原料进货价格单,认定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4.1元,无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
1、警告;2、罚款肆仟元;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72%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