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783Q/202405-00034 | 组配分类: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广德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5月21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5-21 | 发布日期: | 2024-05-21 |
广德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司罚决字〔2024〕第1号
当事人:刘*成,男,安徽一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身份证号码34**********,实习证号12**********。
经查明,刘*成在2023年期间,多次向广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已被安徽省司法厅撤销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证号:134**********),隐瞒实习律师身份,以律师名义单独办理案件7件,获取违法所得30600元。以上事实,有刘*成的实习律师证、《安徽省司法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皖司许〔2023〕68号)、广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相关案件卷宗、安徽一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收费发票、调查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机关于2024年5月6日向当事人刘*成下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于2024年5月20日以《广德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司(罚告)〔2024〕1号)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所述:当事人刘*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之情形,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叁万零陆佰元整(¥30600.00),处以人民币叁万零陆佰元整(¥306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户名:广德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2**********0106,开户行名称: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完成罚款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德市司法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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