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7673 /202403-00113 | 组配分类: | 部门和专家解读 |
发布机构: |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部门解读】《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3-27 | 发布日期: | 2024-03-27 |
一、背景依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023年10月27日我省出台《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文件,文件第五条工作要求规定“各地要坚持实事求是,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科学确定缴费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制定和实施“缴费补贴”政策,一是对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二是实现政策标准统一。推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统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规范全市政策执行,充分体现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公平性。三是理顺完善工作机制。对相关部门和乡镇提出工作要求,形成职责清晰、权责透明、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4年1月3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由人社、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管委会以及12个乡镇街道等部门的业务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经反复修改后,2024年1月29日,书面征求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开发区管委会以及12个乡镇街道的意见建议。上述单位均书面反馈无意见建议。随后组织开展了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经全面评估和专家评审,社会风险为低风险,最终形成了《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送审稿)》。2024年3月27日由广德市人民政府印发。
四、主要内容
主要有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缴费补贴办法、加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工作要求五部分内容。
只有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才能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具体补贴对象由属地确定。
根据参保方式不同,分3种情况给予补贴:1.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须先参保后补贴;2、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根据是否已满15年级、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同情况,分类给予补贴;3、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根据情况不同补贴发放形式不同。
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本市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共同做好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
五、工作目标
鼓励被征地农民参保:通过提供缴费补贴,鼓励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与基本养老保险,从而提高他们的养老保障水平。
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因土地被征收而失去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的基本生活,确保他们在失去土地后仍能享有一定的社会保障。
六、创新举措
在明确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实行缴费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提高了被征地农民今后养老待遇水平。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为做好新老政策衔接,方便群众对新政策的理解,一是宣传到位,做好政策解读和问题解答;二是落实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三是协作到位,各部门加强沟通协作,确保新政策稳妥实施。
八、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人:广德市人社局城乡居保中心副主任 汪卫峰
政策咨询机关:广德市人社局城乡居保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0563-603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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