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MB1605802X/202405-00006 | 组配分类: | 分表及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名称: | 广德市医疗保障局其他权力事项清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2-12 | 发布日期: | 2024-12-12 |
其他权力 |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其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第十七条: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第十条: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医保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制度和积分管理制度。创新定点医药机构综合绩效考评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综合绩效考评结果与预算管理、检查稽核、定点协议管理等相关联。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障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的; 2.未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应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3.事后未开展后续监督管理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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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医疗救助对象审核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报销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参保群众提供的报销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范围。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报销参保群众合规医疗费用。 4.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医保报销金额发放至参保群众预留的银行账户。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明知不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而予以违规办理报销费用的; 3.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报销的; 4.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欺诈骗取医保基金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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