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698T/202405-00124 | 组配分类: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
发布机构: | 东亭乡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消费提醒丨关于餐饮行业明码标价的提醒告诫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5-09 | 发布日期: | 2024-05-09 |
全市餐饮行业经营者:
为全面规范广德市餐饮行业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营造良好的消费市场环境,现对餐饮行业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经营饭菜、烟酒、提供餐饮服务必须明码标价,标价时采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鲜活海鲜类菜肴当天价格,应当通过标价牌(签)进行标示,禁止在价目簿(表)、书写牌(板)、菜谱中滥用“时价”字样含糊标价;商品标价牌(签)、价目簿(表)、菜谱所标示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内容和服务收费应当与实际相符。
三、提供餐巾、选择性餐具需要收费的,须告知顾客选择权、标明价格和收费标准;对同一商品,在同一消费场所不得同时使用两种标价,以低价招揽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来诱导消费者消费。
四、经营饭菜、烟酒、提供餐饮服务时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须明确标示,不得含糊标示;不得虚假优惠折价,诱骗消费者消费;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少数量等手段欺骗消费者。结算时须向付款人出具结算清单,以及结算清单须列出详细的收款项目、价格和消费总额;结算总金额不能采用凑整数收费等价外加价。
提醒告诫书发布后各餐饮行业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将进行公开曝光。
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餐饮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巡查工作,对社会反映强烈、屡查屡犯的餐饮经营者将列为重点巡查、检查对象,对其价格行为实施重点监管。在此也呼吁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餐饮行业经营单位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或者“1234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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