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4863340777/202405-00023 | 组配分类: | 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名称: | 关于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情况说明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5-10 | 发布日期: | 2024-05-10 |
根据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八十九条 的规定,对个人和单位处以较大数额、较大数值以上的处罚才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附:
第四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第四十六条所称“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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