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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129A/202502-00023 组配分类: 执法依据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广德市水利局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2-18 发布日期: 2025-02-18

广德市水利局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5-02-18 10:41 来源:市水利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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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市水利局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单位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免罚情形 备注
1 广德市水利局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初次违法,地表水或浅层地下水取水量小
于5000立方米,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
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2.违法行为轻微,地表水或浅层地下水取水
量小于5000立方米,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
果。
2 广德市水利局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超许可水量小于10%且不超
过10万立方米;
2.违法行为轻微,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
为,采取补救措施,超许可水量小于10%且
不超过10万立方米,未造成危害后果。
3 广德市水利局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
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
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限期内缴纳的,逾期30
日内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及滞纳金的。
4 广德市水利局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
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初次违法,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
限内按照要求改正;
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在规
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
5 广德市水利局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
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或使
用,验收合格并报备,未造成水土流失危害
后果;
2.违法行为轻微,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或
使用,验收合格并报备,未造成水土流失危
害后果。
6 广德市水利局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
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
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
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按
要求清理,采取符合标准的水土保持措施,
未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后果。
7 广德市水利局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
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
内开垦、开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
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
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开垦、开发面积1000平方米以
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
措施,未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后果。
8 广德市水利局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
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
草、麻黄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
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
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采挖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在
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未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后果。
9 广德市水利局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
杞柳、荻柴和树木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二)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
防防护林除外);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
除违法建设项目、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
期不拆除、不清障的,强行拆除、清障,所需费用由违
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
逾期30日内清除障碍的或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
2.违法行为轻微,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
为,逾期30日内清除障碍的或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
10 广德市水利局 在堤身、护堤地和水闸管理范围内,放牧、
晒粮、存放物料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在堤身、护堤地和水闸管理范围内,禁止建房、放牧、
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晒粮、存放物
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
但为防汛和水工程管理需要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
除违法建设项目、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
期不拆除、不清障的,强行拆除、清障,所需费用由违
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堤身、护堤地和水闸管理范围内,放牧、晒粮、存放物料的,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
内停止违法行为,逾期30日内清除障碍或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在堤身、护堤地和水闸管理范围内,放牧、晒粮、存放物料的,违法行为轻微,在规定
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逾期30日内清除障
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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