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129A/202502-00023 | 组配分类: | 执法依据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广德市水利局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2-18 | 发布日期: | 2025-02-18 |
附件3 | |||||
广德市水利局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
序号 | 单位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免罚情形 | 备注 |
1 | 广德市水利局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初次违法,地表水或浅层地下水取水量小 于5000立方米,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 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2.违法行为轻微,地表水或浅层地下水取水 量小于5000立方米,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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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德市水利局 |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超许可水量小于10%且不超 过10万立方米; 2.违法行为轻微,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 为,采取补救措施,超许可水量小于10%且 不超过10万立方米,未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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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德市水利局 | 拒不缴纳、拖延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 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 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限期内缴纳的,逾期30 日内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及滞纳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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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德市水利局 |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 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初次违法,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 限内按照要求改正; 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在规 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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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德市水利局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 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或使 用,验收合格并报备,未造成水土流失危害 后果; 2.违法行为轻微,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或 使用,验收合格并报备,未造成水土流失危 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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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德市水利局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 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 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 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按 要求清理,采取符合标准的水土保持措施, 未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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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德市水利局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 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 内开垦、开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 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 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开垦、开发面积1000平方米以 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 措施,未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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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德市水利局 |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 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 草、麻黄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 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 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采挖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在 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未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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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广德市水利局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 杞柳、荻柴和树木的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二)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 防防护林除外);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 除违法建设项目、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 期不拆除、不清障的,强行拆除、清障,所需费用由违 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 逾期30日内清除障碍的或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 2.违法行为轻微,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 为,逾期30日内清除障碍的或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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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德市水利局 | 在堤身、护堤地和水闸管理范围内,放牧、 晒粮、存放物料的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在堤身、护堤地和水闸管理范围内,禁止建房、放牧、 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晒粮、存放物 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 但为防汛和水工程管理需要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 除违法建设项目、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 期不拆除、不清障的,强行拆除、清障,所需费用由违 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堤身、护堤地和水闸管理范围内,放牧、晒粮、存放物料的,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 内停止违法行为,逾期30日内清除障碍或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在堤身、护堤地和水闸管理范围内,放牧、晒粮、存放物料的,违法行为轻微,在规定 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逾期30日内清除障 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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