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90757022H/202401-00156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三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1-31 | 发布日期: | 2024-01-31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1 | 广德市新杭镇伏勇超市 | 92341822MA2U4JQ82K | 伏勇 | 广市监处罚〔2024〕04003号 | 广德市新杭镇伏勇超市(伏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案 |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在经营场所处以人民币270元的价格从流动推销商贩手中购进30瓶标有“牛栏山”商标的白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瓶盖码:2023072801-A911-71)。当事人无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无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无合法进货发票。直至案发未有售出,无违法所得。上述标识“牛栏山”商标的白酒通过“牛栏山”商标注册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伪劣产品。当事销售上述“牛栏山”白酒的销售价为11.67元/块,违法经营额为338.43元(11.67元/瓶*29瓶)。 |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9瓶。 |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牛栏山”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购进白酒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构成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47%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月24日 |
2 | 广德市家贵鲜肉经营部 | 92341822MAD4XK9F9W | 程家贵 | 广市监处罚〔2024〕02010号 | 广德市家贵鲜肉经营部(程家贵)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案 | 当事人广德市家贵鲜肉经营部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当事人的店铺于2023年12月3日开张营业,当日将自己家中养的一头猪宰杀后未经过检验检疫即运至店铺销售,至2023年12月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之日止,因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猪肉系自己养殖且未建立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以每公斤4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被依法扣押的猪肉重量为34.5公斤,货值金额为1380元。我局未接到食用当事人所售肉类具有危害后果的投诉。 | 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共计34.5公斤; 2.对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52%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月26日 |
3 | 广德县四合乡街道仙旺超市 | 92341822MA2Q3MC23J | 梁仁仙 | 广市监处罚〔2024〕08001号 | 广德县四合乡街道仙旺超市(梁仁仙)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是从事食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述其以3.3元/瓶的价格购入了12瓶生产日期为“20230310”的“芬达零卡橙味汽水”,以4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该批“芬达零卡橙味汽水”于2023年12月10日超过保质期,2023年12月19日有1瓶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至2023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将其查获而案发。截至案发时间,该批“芬达零卡橙味汽水”剩余3瓶,其余均已售出。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和销售台帐,且不能提供涉案食品的有效进货票据及供货者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无法确定当事人有无除举报以外售出超过保质期的“芬达零卡橙味汽水”的情况,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芬达零卡橙味汽水”4瓶,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6元,违法所得4元。 |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肆元; 4、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瓶“芬达零卡橙味汽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0%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月29日 |
4 | 广德县四合乡刘成燕副食品店 | 92341822MA2NHGE231 | 刘成燕 | 广市监处罚〔2024〕08002号 | 广德县四合乡刘成燕副食品店(刘成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是从事食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2.8元/袋从广德县国宁食品商行购入了10袋条码为:6971943924330、生产日期为“2023/07/18 A”的“千里香馨湘源网红辣块”,以4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该批“千里香馨湘源网红辣块”于2023年12月15日超过保质期限后仍置于货架上进行销售,以至于2023年12月19日有1袋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至2023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将其查获而案发。截至案发时间,该批“千里香馨湘源网红辣块”剩余8袋,其余均已售出。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和销售台帐,无法确定当事人有无除举报以外售出超过保质期的“千里香馨湘源网红辣块”的情况,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千里香馨湘源网红辣块”9袋,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6元,违法所得4元。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8袋“千里香馨湘源网红辣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4%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月29日 |
5 | 广德市海艳商贸有限公司 | 91341822MA8PB40136 | 缪在海 | 广市监处罚〔2024〕09005号 | 广德市海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3年1月13日以人民币2元/瓶的价格从广德县桃州镇峰华食品商行处购进生产日期为20221119A的“美年达果味型汽水(冰镇西瓜味)”24瓶(保质期:十二个月),以人民币3元/瓶的价格对外出售。2023年12月19日,我局接到投诉,投诉人曹小龙称当日在当事人处购买的一瓶“美年达果味型汽水(冰镇西瓜味)”为过期食品。2023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与投诉一致的“美年达果味型汽水(冰镇西瓜味)”已超过保质期仍摆在食品销售区待售,由此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保质期“美年达果味型汽水(冰镇西瓜味)”11瓶。我局依法将上述涉案批次的超保质期食品予以扣押。上述涉案批次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除销售给投诉人1瓶外无销售。根据当事人陈述,认定上述超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6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元。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元; 3、没收11瓶“美年达果味型汽水(冰镇西瓜味)”。 |
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美年达果味型汽水(冰镇西瓜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40%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月29日 |
6 | 广德县四合乡金美超市 | 92341822MA2NLDTX6U | 金美 | 广市监处罚〔2024〕08003号 | 广德县四合乡金美超市(金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是从事食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述其以3.8元/瓶从广德天徽食品商行购入了12瓶生产日期为“20221215”的“农夫山泉30%混合果汁饮料|桃子+苹果+芭乐+草莓+树莓”,以5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该批“农夫山泉30%混合果汁饮料|桃子+苹果+芭乐+草莓+树莓”于2023年12月15日超过保质期限后被当事人下架,但未存放到过期食品存放区,以至于2023年12月19日有1瓶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至2023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将其查获而案发。截至案发时间,该批“农夫山泉30%混合果汁饮料|桃子+苹果+芭乐+草莓+树莓”剩余5瓶,其余均已售出。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和销售台帐,且不能提供涉案食品的有效进货票据及供货者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无法确定当事人有无除举报以外售出超过保质期的“农夫山泉30%混合果汁饮料|桃子+苹果+芭乐+草莓+树莓”的情况,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农夫山泉30%混合果汁饮料|桃子+苹果+芭乐+草莓+树莓”6瓶,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0元,违法所得5元。 |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伍元; 4、没收超过保质期的5瓶“农夫山泉30%混合果汁饮料|桃子+苹果+芭乐+草莓+树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62%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月29日 |
7 | 广德县杨滩镇皖湘购物中心 | 92341822MA2P1N9A0M | 谢淋 | 广市监处罚〔2024〕09006号 | 广德县杨滩镇皖湘购物中心(谢淋)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3年9月1日以人民币2.2元/袋的价格从广德子璇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生产日期为20230820的“卫龙®大面筋(调味面制品)”10袋(保质期:120天),以人民币3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2023年12月19日,我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当日在当事人处购买的一袋“卫龙®大面筋(调味面制品)”为过期食品。2023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与投诉一致的“卫龙®大面筋(调味面制品)”已超过保质期仍摆在食品销售区待售,由此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保质期“卫龙®大面筋(调味面制品)”2袋。我局依法将上述涉案批次的超保质期食品予以扣押。上述涉案批次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除销售给投诉人1袋外无销售。根据当事人陈述,认定上述超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0.8元。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元捌角; 3、没收2袋“卫龙®大面筋(调味面制品)”。 |
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卫龙®大面筋(调味面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95%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月29日 |
8 | 广德县杨滩镇二子批发部 | 92341822MA2QTT9J4B | 罗青卫 | 广市监处罚〔2024〕09004号 | 广德县杨滩镇二子批发部(罗青卫)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以人民币2元/袋的价格从广德县朝锁副食品批发部处购进生产日期为2023/07/13的“湘味®爆火辣棒(调味面制品)”10袋(保质期:150天),以人民币3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2023年12月19日,我局接到投诉,投诉人曹志涛称当日在当事人处购买的一袋“湘味®爆火辣棒(调味面制品)”为过期食品。2023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与投诉一致的“湘味®爆火辣棒(调味面制品)”已超过保质期仍摆在食品销售区待售,由此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保质期“湘味®爆火辣棒(调味面制品)”3袋。我局依法将上述涉案批次的超保质期食品予以扣押。上述涉案批次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除销售给投诉人1袋外无销售。根据当事人陈述,认定上述超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2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元。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元; 3、没收“湘味®爆火辣棒(调味面制品)”。 |
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湘味®爆火辣棒(调味面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10%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月29日 |
9 | 广德县远彤便利店 | 92341822MA2PH5BY8F | 王国华 | 广市监处罚〔2024〕01012号 | 广德县远彤便利店(王国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3年2月17日从广德县朝锁副食品批发部共购入10袋流行e派香蕉片,购进价格为4元/袋,销售价格为5元/袋。2023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待售的5袋超过保质期的流行e派香蕉片而案发。办案人员最终认定该案货值金额共计25元(5元/袋×5袋),无违法所得。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流行e派香蕉片5袋。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5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月31日 |
10 | 广德市麦德好超市 | 92341822MA8PJ8XK3D | 王荣 | 广市监处罚〔2024〕01011号 | 广德市麦德好超市(王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共购入5袋知味客鲍菇辣扇贝,购进价格为9元/袋,销售价格为10元/袋。2023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待售的3袋超过保质期的知味客鲍菇辣扇贝而案发。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共计30元(10元/袋×3袋),无违法所得。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知味客鲍菇辣扇贝3袋。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09%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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