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MB1K79026W/202304-00028 | 组配分类: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 |
发布机构: | 升平街道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名称: | 2023年计生家庭发展工作业务培训材料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4-12 | 发布日期: | 2023-04-12 |
宣城市2023年奖特扶工作业务培训手册(初稿)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 月
2023年奖特扶工作业务培训
主要内容:
一、国家奖扶、特扶制度
二、计生特殊家庭联系帮扶制度
三、法定奖励优惠政策
四、相关表格的填写
一、国家奖扶、特扶制度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四条同时具备)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注意:“半边户”对象。
2015年6月户籍改革后户口簿上不显示农业户口字样的一定要到当地派出所出具原户籍性质查询证明或复印有“农业家庭户”的资料。
2.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年满60周岁。
注意:出生时间以身份证信息为准,户口簿与身份证信息要一致。
(二)奖励扶助金标准
以个人为单位,采取年度发放,标准为960元(独男或双女)、1200元(独女)、1560元(子女死亡,不符合特扶条件)、1800元(独女死亡,不符合特扶条件)。今后标准如有变化,按新标准执行。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个人申报:(2023年12月1日前)。
2.村级审议并公布:上门核实,组织村干部、普通群众和协会会员进行评议,张榜公布、填报盖章、报乡级初审,同时做好年审初审和50周岁奖扶目标人群摸底登记工作。(2023年12月15日前)
提示:再次强调不需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评议。
3.乡级初审并张榜公布:开好审议小组会议并张榜公布,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报市卫健委审核确认。(2023年12月31日前)
4.县级卫生健康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同时对本年度退出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批。(2023年1月25日前)
5.奖扶资金发放与奖扶对象档案管理: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一次性发放。录入相关信息或变更变化信息,建立个人档案县级保管。(2024年2月15日前系统录入完成)。
提示:各级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三级四榜公示要注意留存照片备查。
(四)奖励扶助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严格政策口径。从严从紧把握资格条件,坚持“不漏不错”的原则(省市考核要求资格确认准确率100%;资格确认及时率9?%,每年变化),坚决落实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请示报告,决不允许自作主张、乱开口子。
第一、政策口径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⑴原配夫妻:1982年3月31日之前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下孩子均视为合法,不考虑性别,符合条件的纳入奖扶;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认。
再婚夫妻: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计算,1982年3月31日之前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下子女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奖扶;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认。
⑵符合再生育数量规定,不考虑间隔期和是否办证;
⑶再生育条件新老《条例》适用依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
(2011年3月《条例》再生育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提示:2016年新《条例》修改实行全面两孩政策不在此列。
⑷特别注意曾生育两个子女,第一个子女失踪,现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提示:失踪不能作为死亡认定,必须由法院判决宣布死亡的才可以按死亡子女计算。
⑸1973年以前同时存活三个以上子女(不包括双胞胎、多胞胎),现无子女或现存活一个残疾子女的可以纳入特扶范围,但不能纳入奖扶范围。
⑹收养子女:1982-1999年期间收养没有办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补办确有困难的,可请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符合当时收养条件但没有办理手续”的,可以纳入奖扶范围。特别注意:原配夫妇无生育史,合法抱养子女,单身合法收养的,现存子女数符合奖扶条件,其它条件也符合,可以纳入奖扶对象。
⑺“只生一个独生女”仅指一对夫妻一生中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对象;或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子女数分别认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一方或双方,可以享受独女户标准。如果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前也没有生育过的,再婚后合法生育一个女孩的可以按“独女”标准执行。
如果男方农业户口,初婚,女方非农户口,再婚前生育一女,双方婚后未生育。该男可以纳入奖扶,但不享受“独女”标准。
再婚夫妻,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前有过生育史,再婚后合法生育一个女孩,不能按“独女”标准执行。
⑻“半边户”再婚夫妻,城镇户口一方合法生育过子女,农业户口一方无生育史,农业户口一方能纳入,但城镇户口一方违法生育或现存子女数不符合奖扶条件的,另一方不能纳入奖扶。
⑼由政府统一规划,村改居,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或城市居民户口的。其他条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自2018年起,可以纳入奖扶。买非的不纳入。
⑽受到刑罚处罚刑期未满的一方,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第二、六种情况不计入子女数
⑴政府安排寄养的子女;
⑵经公安部门确定被拐卖、且未返家的子女;
⑶经公安部门确定被拐卖解救回乡的妇女,被拐卖期间妇女生育的子女;
⑷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结婚的;
⑸收养子女在1982年2月底以前自行解除收养关系,1982年3月1日以后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
⑹再婚夫妇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分别认定,但要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规定,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认。
2.做好年审工作。在开展新增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同时,要对2021年度及以前确认的奖扶对象逐人逐户年审,并在奖扶光荣证上盖年审章,注明经办人姓名和年审时间。特别要注意年审的内容包括:一是子女数增加,二是户口农转非,三是户口迁出本市,四是死亡,五是审批错误,六是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如转特扶),并及时填报《退出情况审批表》,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纠正,杜绝瞒报、错报、漏报现象。
3.规范资料整理。要明确专人负责审核、收集,按时报送奖扶资料及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4.做好宣传工作。采取各种形式普及奖扶知识,提高群众对奖扶政策的知晓率。
5.对往年纳入奖扶扩面的对象,今年达60周岁转为奖扶对象的,要重新申报。特别提醒:对扩面对象转奖扶的一定要从严审核。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特别扶助对象(特1)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四条同时具备)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注意:第三条包括符合我省政策法规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和合法收养的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纳入特扶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2)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二)程序
与奖扶程序同步进行,注意手术并发症(仅限本人)的直接纳入特扶对象,不予公示。
(三)扶助金标准
2018年,国家对伤残和死亡的特扶对象扶助金标准进行了提标,伤残家庭标准每人每月350元,死亡家庭每人每月450元;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200元(2400元/年),二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即3600元/年),一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400元(4800元/年)。我市现在的标准:伤残家庭标准每人每月680元,死亡家庭每人每月860元;手术并发症按照国家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发放。按年度一次性打卡发放。
(四)政策口径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孤寡老人无婚姻史、生育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不属特扶范围。再婚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2.特扶对象生育和收养子女“数量”只要合法,不考虑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违法超生的不能纳入扶助范围。
3.1973年以前同时存活过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现无子女或一个残疾子女(三级以上)可以纳入特扶。
4.因丧偶、离婚或单身收养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再婚夫妇也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
5.再婚夫妇无论有没有共同生育,子女数都分别认定。都是以其本人合法生育和收养子女数分别认定,夫妻双方的特扶金标准也按各自子女数分别认定。
6.再婚夫妻女方曾生育一个子女死亡,女方再婚后未再生育,现又和第二任丈夫离婚,第二任丈夫不能享受特扶。
7.三级以上残疾孤儿的爷爷奶奶不能作为特扶对象申报。
8.原配夫妻中子女死亡或残疾,男方已年满60周岁,女方未满49周岁,男方先纳入奖扶,待女方满49周岁后,双方同时转为特扶对象。
9. 1982-1999年期间收养子女没有办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补办确有困难的,可请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符合当时收养条件但没有办理手续的,可以纳入特扶范围。
(五)做好年审工作
在开展新增特扶对象资格确认的同时,要对2023年度及以前确认的特扶对象逐人逐户年审,并在扶助证上盖年审章,注明经办人姓名和年审时间。特别要注意退出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死亡,二是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三是户口迁出本市,四是残疾子女康复。退出要及时填报《退出情况审批表》,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纠正,杜绝瞒报、错报、漏报现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扩面制度
(一)奖励扶助扩面对象的确认条件(四条同时具备)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 生育一个女孩或两个女孩;
(4) 1963年1月1日以后至196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年满55周岁)。
(二)奖扶金标准
以个人为单位,采取年度发放,标准为500元。
(三)奖励扶助扩面对象确认程序
与奖扶对象确认程序一样且同步进行。
二、计生特殊家庭联系帮扶制度
计生特殊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
(一)补贴对象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按政策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且该子女发生死亡或三级以上残疾;
2.年满60周岁以上且具有本市户籍;
3.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80岁以上400元/月;70岁以上300元/月;60岁以上200元/月;
(三)资格确认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对象的资格确认,按照本人申报、审批确认、建立档案、年度审查的程序进行,每年集中组织一次。
1.本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对象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卫计专干协助,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向户籍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宁国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护理补贴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身份证、户口本、一卡通账号等)。经村(居)委会评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拟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申请人所在村组(社区)进行公示,经5日以上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卫健委家庭发展科。
2.审批确认。县市区卫健委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审批确认,纳入护理补贴发放范围。对未通过审批的申报人员,乡村干部须入户告知其本人或亲属,并做好解释工作。
3.资金发放。通过财政“惠民直达”系统 “一卡通”渠道,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4.建立档案。市卫健委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对象档案(纸质和电子档案)。同时将审批后《申报表》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留存备案。
5.年度审查。建立护理补贴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对80岁以上的老年护理补贴对象每半年年审一次,其他对象每年年审一次。对不符合条件或死亡的对象及时报告市卫健委,停发护理补贴。
注意:从2018年开始实行年度申报,每年6月份申报,申报对象以当年确认的计生特殊家庭为准,乡镇街道卫计办实行常年受理。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三个全覆盖”专项行动及相关帮扶措施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信息档案
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基本信息档案:
1.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2.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此类家庭不受女方40周岁年龄限制。
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信息档案的对象又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再作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联系人制度
每个家庭的每个对象至少要有三人以上的工作人员联系,我市实行的是“五对一”帮扶联系人制度,要求一个对象由5人联系帮扶,其中乡镇街道党政领导1名,系责任人,村(居)社区主要负责人1名,系联系人,乡镇街道、村社区卫计干部各1名,村医1名。并要求本户知晓是哪些人联系(必须知晓有1名医生)。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措施的落实(经济扶助、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
1.元旦、春节、端午节、5.29、中秋节等传统节日对计生特殊家庭开展他们易于接受的慰问帮扶和关怀工作。
2.全市各医疗机构为计生特殊家庭开通绿色通道。
3.每年对计生特殊家庭对象进行健康体检。
4.为计生特殊家庭代缴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金。
5.为60周岁以的特扶对象代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
6.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或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优先安排收养子女、提供丧葬服务补贴、社会关怀帮扶。
7.特扶对象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特扶对象要知晓已经签约,签订的有偿服务包金额由人口基金支付)。
8.人口基金为特扶对象购买综合保险,如果一个或多次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累计住院天数90天,补助金额80元/天,即住院补贴总额为7200元;70周岁以上特扶对象意外死亡赔付金额为1万元。同时还有慢性病补助(500元)和大病住院补助(2000元)
(四)帮扶日志
1.要求据实填写,一年不得少于6次,有文字图片,注意图片不能拍特扶对象的正面照,更不能摆拍,如本人不同意拍照就不要勉强拍照。同时注明图片时间及内容。
2.在帮扶日志中要记录帮扶的形式及具体帮扶的措施,以及达到的效果。
(五)就医绿色通道
1.为计生特扶对象发放就医“爱心卡”。服务对象就诊时要同时出具“爱心卡”和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2.免收普通、急诊挂号费。本市三家定点医院(宁国市人民医院、宁国市中医院、宁国健民医院)对持“爱心卡”者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就医,免收普通、急诊挂号费。
3.建立医疗急救绿色通道。各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紧急救援绿色通道,持“爱心卡”患者携身份证在本市范围内转送至市定点医院的(不包括出院返回;转送外市、外省就医),每年免收两次120车辆使用和出诊费,所涉及费用由救护车辆所在单位承担。
4.建立服务热线。各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服务电话,接受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的就医预约和健康咨询。
5.简化转住院手续。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就诊对象确需住院治疗的要简化手续;住院期间,因治疗需要确需转院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按照规定办理并简化手续。
6.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同辖区内每个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签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根据其需求定期巡诊,可享受高级包服务,个人缴费由市卫健委承担。服务内容包括:(1)建立家庭健康档案;(2)提供基本医疗服务;(3)在医共体内提供双向转诊服务;(4)开展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连续性健康管理;(5)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教育资料和健康教育处方),接受电话健康咨询;(6)提供免疫规划及传染病防治服务;(7)提供必要的心理干预;(8)每年免费健康体检一次。体检基本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尿酸、血压、大生化、B超(肝胆胰脾肾、乳腺、子宫附件、前列腺)、心电图、胸片共8项。
申报奖扶等各类对象需提供的附件材料
一、申报奖扶对象
1.申报人一寸照片四张(其中一张是办奖扶光荣证用的)
2.申报人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其中户口簿复印件一定要有“农业家庭户”字样,如当页没有,需要复印户口簿首页。2015年6月以后换户口簿的要在当地派出所查找底册证明换户口簿以前的户口是“农业户口”)
3.结婚证复印件。结婚证丢失或婚姻发生变化的要有当地卫计办出具的婚育证明。
4.收养证明。1982-1999年期间没有办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补办证确有困难的,要求有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明中一定要有“符合当时收养条件但没有办理手续”的字样,1999年4月1日以后必须要有收养登记证。
5.死亡证明。可以有三个机构出具;(1)死亡子女曾办理户籍登记的,应提供注销户籍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2)死亡子女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应提供乡级以上医疗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3)子女非正常死亡的,以公安部门的证明为准;(4)子女失踪4年以上的要有法院的判决资料。
6.农业补贴存折(2022年改社保卡)复印件。(乡级留存)
二、申报奖扶扩面对象
与奖扶一样(照片是三张)。
三、申报特扶对象
1.申报人一寸照片四张(其中一张是办扶助证用的)
2.申报人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的首页也要复印清楚)
3. 死亡证明。可以有三个机构出具,(1)死亡子女曾办理户籍登记的,应提供注销户籍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2)死亡子女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应提供乡级以上医疗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3)子女非正常死亡的,以公安部门的证明为准。
4.三级以上残疾证复印件。(要求提供2009年以后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书复印件。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两页都要复印)
7.收养证明。1982-1999年期间没有办理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补办证确有困难的,要有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明中一定要有“符合当时收养条件但没有办理手续”的字样,1999年4月1日以后必须要有收养登记证。
8.结婚证复印件。结婚证丢失或婚姻发生变化的要有当地卫计办出具的婚育证明。
9. 农业补贴存折(2022年改社保卡)复印件。(乡级留存)
提示:1.所有单位出具的证明都要求是原件;
2.60岁以上的特扶对象,收集材料时要收集两份,老年护理申报也要同样的材料。
照 片 |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宣城市 县(市、区)
项 目 |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户口性质 |
婚姻状况 |
婚姻变 动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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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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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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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曾经生 育子女数 |
男孩_____ 女孩_____ |
夫妇现有存活子 女数(含收养等) |
男孩____女孩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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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曾经生 育子女情况 |
编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号码 |
死亡年月 |
是否亲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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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收养 子女情况 |
编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号码 |
收养年月 |
死亡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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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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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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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评议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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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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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健委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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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奖励扶助金标准: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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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诚信承诺:我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全面,如有虚假或隐瞒愿接受取消资格处理。 申报人签名: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 村(居) 村(居)小组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评议表
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乡(镇、街)________村(居)________村民小组
申报人 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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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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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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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婚姻、生育等个人信息见《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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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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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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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评议 人员 |
参评人员身份:村干部 人,计生协会员 人,普通群众 人。 参评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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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1.主持人宣讲奖励扶助政策规定,介绍申请人年龄、户口、婚姻史、生育史等基本情况; 2.参会人员发言,对申请人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是否符合条件发表意见; 3.对申请人作出评议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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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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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意见 |
村(居)委负责人签名:
计生协会长签名: 年 月 日 |
说明:此表随同《申报表》一起报送乡(镇、街道)卫计办。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审核表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申报人 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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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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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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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婚姻、生育等个人信息见《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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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审核记录 |
乡级与申请人见面调查记录: 1.对《申报表》所载信息进行逐项询问,记录异常情况:
2.查看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记录异常情况:
申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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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位年龄相近的老邻居或知情者证明: 证明人签名: 证明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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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乡级初审意见: 是否符合条件:(1)符合 (2)不符合(3)建议暂缓 奖扶金标准: (1)960元(2)1200元 (3)1560元(4)1800元 (5)____
调查员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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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复核记录 |
县级与申请人见面调查记录: 1.对《申报表》所载信息进行逐项询问、核查,记录异常情况:
2.查看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记录异常情况:
申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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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群众走访座谈,记录异常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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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乡、村两级程序执行情况(村级是否评议、公示?乡级是否入户见面、走访调查、公示?) 村级评议: 村级公示: 乡级评议: 乡级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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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县级复核意见: 是否符合条件:(1)符合 (2)不符合(3)建议暂缓 奖扶金标准: (1)960元(2)1200元(3)1560元(4)1800元 (5)____ 调查员签名: 年 月 日 |
说明:此表乡级随同《申报表》一起报送县级卫健委,县级复核时作相应记录。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2023年度)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奖扶对象 姓名 |
性别 |
年审结果 |
对象本人 签名 |
村(居)入户 回访人员签名 |
乡(镇、街)复核 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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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负责人: 乡(镇、街)负责人: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注:本表由村(居)每年12月31日前填报,乡(镇、街)复核,对于次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死亡等退出的个案,及时对此表进行更新。退出对象公示;“年审结果”据实填写1.年审合格;2.退出;3.重新申报。
本表由乡镇分年度装订存档。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村(居)民小组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公民身份号码 |
退出原因 |
退出年月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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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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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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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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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退出原因:1.子女数增加(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2.户口农转非;
3.迁出(备注栏填迁往何地);4.死亡;5.审批错误;6.其它(备注栏填具体原因)。
本表由村(居)委会每年12月31日前填报,乡(镇、街)次年1月15日前审核报县,
县级审核后进行信息变更。
本表由县级卫健委分年度装订存档,乡镇同时留存备查。
照 片 |
安徽省“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对象申报
项 目 |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户口性质 |
婚姻状况 |
婚姻变 动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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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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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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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曾经生 育子女数 |
男孩_____ 女孩_____ |
夫妇现有存活子 女数(含收养等) |
男孩____女孩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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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曾经生 育子女情况 |
编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号码 |
死亡年月 |
是否亲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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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收养 子女情况 |
编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号码 |
收养年月 |
死亡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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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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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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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评议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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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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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健委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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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奖励扶助金标准: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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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诚信承诺:我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全面,如有虚假或隐瞒愿接受取消资格处理。 申报人签名: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安徽省“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评议表
县(市、区) 乡(镇、街) 村(居) 村民小组
申报人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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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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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婚姻、生育等个人信息见《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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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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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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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评议 人员 |
参评人员身份:村干部 人,计生协会员 人,普通群众 人。 参评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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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1.主持人宣讲奖励扶助政策规定,介绍申请人年龄、户口、婚姻史、生育史等基本情况; 2.参会人员发言,对申请人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是否符合条件发表意见; 3.对申请人作出评议结论。 |
|||||||
评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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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意见 |
村(居)委负责人签名:
计生协会长签名: 年 月 日 |
说明:此表随同《申报表》一起报送乡(镇、街道)卫计办。
安徽省“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审核表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申报人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户口、婚姻、生育等个人信息见《申报表》 |
||||||
乡级审核记录 |
乡级与申请人见面调查记录: 1.对《申报表》所载信息进行逐项询问,记录异常情况:
2.查看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记录异常情况:
申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
|||||
3.两位年龄相近的老邻居或知情者证明: 证明人签名: 证明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4.乡级初审意见: 是否符合条件:(1)符合 (2)不符合(3)建议暂缓 奖扶金标准: (1)960元(2)1200元 (3)1560元(4)1800元 (5)____ 调查员签名: 年 月 日 |
||||||
县级复核记录 |
县级与申请人见面调查记录: 1.对《申报表》所载信息进行逐项询问、核查,记录异常情况:
2.查看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记录异常情况:
申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
|||||
3.群众走访座谈,记录异常反映:
|
||||||
4.乡、村两级程序执行情况(村级是否评议、公示?乡级是否入户见面、走访调查、公示?) 村级评议: 村级公示: 乡级评议: 乡级公示: |
||||||
5.县级复核意见: 是否符合条件:(1)符合 (2)不符合(3)建议暂缓 奖扶金标准: (1)960元(2)1200元(3)1560元(4)1800元 (5)____ 调查员签名: 年 月 日 |
说明:此表乡级随同《申报表》一起报送县级卫健委,县级复核时作相应记录。
照 片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扩面对象申报表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 村(居)小组
项 目 |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户口性质 |
婚姻状况 |
婚姻变 动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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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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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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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曾经生 育子女数 |
男孩_____ 女孩_____ |
夫妇现有存活子 女数(含收养等) |
男孩____女孩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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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曾经生 育子女情况 |
编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号码 |
死亡年月 |
是否亲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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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收养 子女情况 |
编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号码 |
收养年月 |
死亡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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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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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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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评议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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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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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健委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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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奖励扶助金标准:5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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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诚信承诺:我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全面,如有虚假或隐瞒愿接受取消资格处理。 申报人签名: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扩面对象评议表
县(市、区)_________乡(镇、街)________村(居)________村民小组
申报人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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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婚姻、生育等个人信息见《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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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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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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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评议 人员 |
参评人员身份:村干部 人,计生协会员 人,普通群众 人。 参评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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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1.主持人宣讲奖励扶助政策规定,介绍申请人年龄、户口、婚姻史、生育史等基本情况; 2.参会人员发言,对申请人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是否符合条件发表意见; 3.对申请人作出评议结论。 |
|||||||
评议记录 |
|
|||||||
评议意见 |
村(居)委负责人签名:
计生协会长签名: 年 月 日 |
说明:此表随同《申报表》一起报送乡(镇、街道)卫计办。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扩面对象审核表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申报人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户口、婚姻、生育等个人信息见《申报表》 |
||||||
乡级审核记录 |
乡级与申请人见面调查记录: 1.对《申报表》所载信息进行逐项询问,记录异常情况:
2.查看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记录异常情况:
申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
|||||
3.两位年龄相近的老邻居或知情者证明: 证明人签名: 证明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4.乡级初审意见: 是否符合条件:(1)符合 (2)不符合(3)建议暂缓 奖扶金标准: (1)500元(2)____
调查员签名: 年 月 日 |
||||||
县级复核记录 |
县级与申请人见面调查记录: 1.对《申报表》所载信息进行逐项询问、核查,记录异常情况:
2.查看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记录异常情况:
申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
|||||
3.群众走访座谈,记录异常反映:
|
||||||
4.乡、村两级程序执行情况(村级是否评议、公示?乡级是否入户见面、走访调查、公示?) 村级评议: 村级公示: 乡级评议: 乡级公示: |
||||||
5.县级复核意见: 是否符合条件:(1)符合 (2)不符合(3)建议暂缓 奖扶金标准: (1)500元(2)____ 调查员签名: 年 月 日 |
说明:此表乡级随同《申报表》一起报送县级卫健委,县级复核时作相应记录。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扩面对象年审表(2023年度)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奖扶对象 姓名 |
性别 |
年审结果 |
对象本人 签名 |
村(居)入户 回访人员签名 |
乡(镇、街)复核 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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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负责人: 乡(镇、街)负责人: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注:本表由村(居)每年12月31日前填报,乡(镇、街)复核,对于次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死亡等退出的个案,及时对此表进行更新。退出对象公示;“年审结果”据实填写1.年审合格;2.退出;3.重新申报。
本表由乡镇分年度装订存档。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扩面对象退出审批表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村(居)民小组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公民身份号码 |
退出原因 |
退出年月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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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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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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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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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退出原因:1.子女数增加(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2.户口农转非;
3.迁出(备注栏填迁往何地);4.死亡;5.审批错误;6.其它(备注栏填具体原因)。
本表由村(居)委会每年12月31日前填报,乡(镇、街)次年1月15日前审核报县,
县级审核后进行信息变更。
本表由县级卫健委分年度装订存档,乡镇同时留存备查。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名单
公 示
经审议,下列××名同志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日期:××月××日至××月××日。如发现公示对象基本情况不属实或资格确认工作操作不规范的,请如实反映。
***乡(镇、街道)举报电话:
县(市、区)卫健委举报电话:
宣城市卫健委举报电话:0563-3024362
安徽省卫健委举报电话:0551-62998529
举报信箱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具体政策由省卫健委统一制定。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户口所在地 |
户口 性质 |
曾生育 子女数 |
现存活 子女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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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退出对象名单
公 示
经审核,下列××名同志退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现予以公示。公示日期:××月××日至××月××日。如发现与公示情况不符或有该退出而未退出的,请如实反映。
***乡(镇、街道)举报电话:
县(市、区)卫健委举报电话:
宣城市卫健委举报电话:0563-3024362
安徽省卫健委举报电话:0551-62998529
举报信箱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组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退出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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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原因:1.子女数增加(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
2.户口农转非 3.迁出 4.死亡 5.审批错误 6.其它(说明)
公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照 片 |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安徽省 宣城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项目 |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户口性质 |
婚姻状况 |
|||
本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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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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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 |
男孩 女孩 |
夫妇现有存活子 女数(含收养) |
男孩 女孩 |
是否领取独生子女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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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曾经 生育子女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号码 |
是否亲生 |
存活状况 |
死/残年月 |
死亡确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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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收养 子女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号码 |
收养年月 |
存活状况 |
死/残年月 |
死亡确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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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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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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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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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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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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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评议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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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初审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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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
备注 |
扶助金标准: 元 |
申报人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由县、乡、村三级分别存档。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调查审核记录表
县(市、区) 乡(镇、街) 村(居) 村(居)民小组
对象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户口性质 |
婚姻状况 |
详细情况见《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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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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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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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 级 初审 |
见面调查记录 |
1.请问您的姓名?哪年哪月出生?您爱人的姓名?哪年哪月出生?
2.请问您的户籍在哪里?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
3.请您说说自己的婚姻情况和生育情况(包括抱养等):
4.查看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残疾人证明、死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情况:
5.其他情况:
|
|||||
6.您能承诺上面的情况都是真实的吗?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
走访调查记录 |
7.两位年龄相近的老邻居或知情者证明: 证明人签名: 证明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8.调查记录:
|
|||||||
审核结论 |
9.是否符合条件:(1)符合 (2)不符合 (3)建议暂缓
调查员签名: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县 级复核 |
复核记录 |
10.乡村两级评议、调查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要求记录要点):
11.上述情况是否有属实(如有出入记录要点):
|
|||||
申请人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复核结论 |
12.是否符合条件:(1)符合 (2)不符合 (3)暂缓
调查员签名: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注:本表随同《申报表》一起报送县(市、区)卫健委,县级复核并存档。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2023年度)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特扶对象 姓名 |
性别 |
年审结果 |
扶助对象本人签名 |
村(居)入户 回访人员签名 |
乡(镇、街)复核 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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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负责人: 乡(镇、街)负责人: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注:本表由村(居)每年12月31日前填报,乡(镇、街)复核;,对于次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死亡等退出的个案,及时对此表进行更新。 “年审结果”:据实填写1.年审合格;2.退出;3.重新申报。
本表由乡镇分年度装订存档。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村(居)民小组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退出原因 |
退出年月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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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初审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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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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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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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表的填写对象为上年度具有特别扶助资格的对象因情况变化本年度不再符合扶助条件。
“退出原因”:1.子女数增加(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2.残疾子女康复; 3.户口迁出本地(备注栏填迁往何地);4.死亡;5.审批错误;6.其它(备注栏填详细原因)。
“退出年月”:填写退出时的具体年月,如“2019年1月”或“2019.1”。
“乡级初审意见”、“县级审批意见”:填写“同意”、“不同意”。
本表由村(居)委会每年12月31日前填报,乡(镇、街)次年1月15日前审核报县,
县级审核后进行信息变更。
本表由县级卫健委分年度装订存档,乡镇同时留存备查。
34
照 片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申请表
安徽省 宣城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村(居)民小组
基本信息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公民身份号码 |
|
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 |
|
|
家庭地址 |
|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情况 |
手术名称 |
|
施术时间地点 |
|
施术单位 |
|
并发症等级 |
|
鉴定单位 |
|
|||
村(居)委会评议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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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申报人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由县、乡、村三级分别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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