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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563444561Y/202404-00029 组配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机构: 市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08 发布日期: 2024-04-08

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

发布时间:2024-04-08 15:53 来源:市人社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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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宣城市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检查项类型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备注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大类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考核机构检查 大类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大类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大类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场所明示事项检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情况的检查;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情况的检查;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书面报告情况的检查;发布招聘信息情况的检查;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情况的检查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考核机构检查 职业技能培训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5]29)。 办学条件与教育教学管理的检查;开展培训情况的检查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劳务派遣单位服务场所明示事项的检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情况检查;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报告备案情况检查;变更申请情况检查;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检查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 大类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 劳动用工执法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1.《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2.《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事项执法检查 大类
行政许可事项执法检查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核准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对相关单位是否取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等行政许可情况及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事项执法检查 非标准工时制核准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三十九条;《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执行非标准工时情况
行政许可事项执法检查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核准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六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条、第二十四条。"
对相关单位是否取得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政许可情况及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事项执法检查 劳务派遣核准 细类 一般检查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五十七条、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五十七条、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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