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700E/202403-00089 | 组配分类: | 河长制 |
发布机构: | 杨滩镇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王**)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3-20 | 发布日期: | 2024-03-20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王**:
我镇于2024年3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杨水罚决【006】)号,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出起三十日内到广德市杨滩镇人民政府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内容如下:
当事人:王**,男,1989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德市新杭镇,现住广德市新杭镇,身份证号码:34252319890729****,联系电话:173****5660。
现已查明,2023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刘**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指使张**、胡**等人在桐河杨滩镇莫村段违法采砂,王**等人装运违法开采的砂石。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1、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2、刘**等人调查笔录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伍仟元。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广德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广德支行营业部,用户名:广德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782040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德市杨滩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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