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700E/202403-00081 | 组配分类: | 河长制 |
发布机构: | 杨滩镇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王**)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3-07 | 发布日期: | 2024-03-07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王**:
我镇于2024年3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杨水罚告【006】)号,拟对你作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发出起三十日内到广德市杨滩镇人民政府领取《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祠山街道清溪居民刘木燕2次在杨滩镇莫村村拟建凤凰山水库库区非法采砂500余吨。第一次请铲车挖掘,第二次请张**携驾驶员胡家明使用挖掘机帮忙挖掘。经中间人裴**联系,先后请王**、杜**、王**、王**等人运输车辆非法装运后销往浙江省长兴市泗安镇,非法销售额10800元,支付运费6000元,铲车费用1200元。违反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1、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2、刘**等人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依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五 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如果充分认可本机关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你有权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填写《放弃权利申请书》。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被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伍仟元 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五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广德市杨滩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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