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5675104660/202304-00143 | 组配分类: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文旅局(广播电视局)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公民 |
名称: | 广德市文旅局2023年度第一批次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办理结果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4-06 | 发布日期: | 2023-04-06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备注 |
广德树呆熊网咖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广)文综罚字〔2023〕第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
2023年2月2日16时05分至2023年2月2日17时05分,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许丽华、李荣鑫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桐汭街道天寿路尚城新街T2-138、139号的广德树呆熊网咖进行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且在显著位置悬挂。检查发现,该场所内001、002、003号机上网人员疑似未成年人,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001号机上网人员出示身份证照片,002、003机上网人员自诉未带身份证,也没有电子身份证,提供了身份证号码。经查询,PUBWIN收费系统登记人员信息001号机为程某,002号机为黄某,003号为徐某,实际上网人员与前台收费登记系统人员信息不一致。执法人员现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对现场情况拍照取证。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
没收违法所得柒拾柒元整(¥77),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
|
|
|
2023-2-24 |
2023-2-2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