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700E/202305-00134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杨滩镇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丨2023年4月(含杨滩镇)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5-05 | 发布日期: | 2023-05-05 |
案件类型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食品 | 广德县华盛干货店 | 广德县华盛干货店 | 构成了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11000元; 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2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1220元,上缴国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4月21日 | 广市监处罚〔2023〕01037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
食品 | 广德县卢村乡芦一超市 | 广德县卢村乡芦一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 1、对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冰糖雪梨”10瓶、“野山椒凤爪”3袋、“今麦郎软化纯净水”9瓶; 3、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罚款5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4月11日 | 广市监处罚〔2023〕03005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
食品 | 广德德睿贸易有限公司 | 广德德睿贸易有限公司 | 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1.没收违法所得265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5265元,上缴国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4月28日 | 广市监处罚〔2023〕04002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
食品 | 广德市义昭粮油有限公司 | 广德市义昭粮油有限公司 | 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标签、说明书的违法事实 | 1.没收“广溧籼”牌粳米(10kg/袋)包装袋700个、“广溧籼”牌虾稻米(5kg/袋)包装袋114个、“广溧籼”牌野香优(5kg/袋)包装袋1个、“广溧籼”牌原生态长粒香米(5kg/袋)包装袋300个和“广溧籼”牌菜籽油(5.5L/桶)标签1000张;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3.罚款2000元;以上合计8000元,上交国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4月28日 | 广市监处罚〔2023〕04026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
食品 | 广德市柏垫镇姚德霞卤菜店 | 广德市柏垫镇姚德霞卤菜店 | 构成了在食品中添加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违法事实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3、以上共计罚没人民币10900元,上缴国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4月14日 | 广市监处罚〔2023〕05001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
食品 | 广德县誓节镇林海超市 | 广德县誓节镇林海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 1、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3、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03元,上缴国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4月11日 | 广市监处罚〔2023〕06013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
食品 | 广德县四合乡蔡德富超市 | 广德县四合乡蔡德富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坛坛乡精制剁辣椒”1瓶; 3、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4月7日 | 广市监处罚〔2023〕08009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
食品 | 广德市杨滩镇忠丽烟酒店 | 广德市杨滩镇忠丽烟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 1.没收违法所得1.5元; 2.罚款3000元。 以上1,2两项合计3001.5元,上缴国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4月19日 | 广市监处罚〔2023〕09009号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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