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1450/202302-00200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2-28 | 发布日期: | 2023-02-28 |
有效性: | 有效 |
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登记财产领域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便民利企服务水平,落实惠企纾困政策,现就优化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条件
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19〕3号)文件精神。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属于房屋建设工程已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额25%、工业用地未达到“三通一平”的,可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交易双方先行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转让条件后,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严格落实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一个环节”办结,实行不动产转移登记受理、核缴登记费和税费、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等全流程“一窗受理、一套材料”,深入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等应用,实现申请材料、完税证明等材料无纸化,打造“绿色登记”新模式。对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且利用现状无变化的厂房、仓库,申请转移登记即时办结。
2023年2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