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41X8/202501-00075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四合乡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1-22 | 发布日期: | 2025-01-22 |
一、设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7号)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宣民社救〔2021〕16号)
二、适用对象和条件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不受户籍地申请限制。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提供救助。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患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经各类救助帮扶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根据申请家庭或个人的困难程度实行分层分类救助,确保重点对象重点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釆取“一事一议”方式酌情给予救助或提高救助额度,也可以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和实效性。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
1.因疾病导致医疗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帮扶 后,人均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较大的,超过1万元及以上,按以下标准救助:
⑴特困人员,对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家庭承担部分按 60%予以救助。
⑵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对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家庭承担部分按50%予以救助。
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对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家庭承担部分按40%予以救助。
⑷支出型贫困家庭,对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家庭承担部分按30%予以救助。
⑸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因支出致困对象,对申请之日前 12个月内的个人承担部分按20%予以救助。
2.对于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个人自负费用不足1万元的特殊困难对象,应视其家庭困难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不得低于2倍城市低保标准,且不得超过个人自负费用的60%,否则不予救助。
3.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军校生)期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经申请每生每学年最高可给予6倍城市低保标准的一次性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 测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经申请每生每学年最高可给予5倍城市低保标准的一次性救助。
4.对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支出型救助对象,如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等,根据其困难程度和家庭人口给予救助,但户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
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的对象,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单次户均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4倍。
三、审核确认流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核确认工作,村(居)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困难家庭或个人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除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存在异议、申请对象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等情形外,民主评议不再作为必须程序。
(一)申请受理
临时救助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或急难事件发生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身份证、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和其他与临时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材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审核确认
1.支出型救助审核确认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遒办事处)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遭遇的困难类型进行核实,对核对、调查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曰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不予批准的,审核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可取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2.急难型救助审核确认程序
对情况特别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的,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先行救助,简化程序,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有关信息,补齐手续,同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
3.救助方式
⑴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 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 签字确认。
⑵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 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釆购制度执行。
⑶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三)不予救助情形
1.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2.不配合审核审批管理机关调查,不说明致贫致困原因的;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人员及其他受助情况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5.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四、备用金制度
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广德民政局广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广民〔2022〕5号)、广德市民政局《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操作细则》执行。
咨询电话:0563-6070202(四合乡社会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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