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783Q/202311-00022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本级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复决[2023]018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11-15 | 发布日期: | 2023-11-15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复决[2023]018号
申请人:XX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XX省XX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广德市爱民路99号行政便民中心10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郑重,职务:局长
第三人:李XX 系XX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住所:XX市XX镇XX村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广德认定[2023]0493)不服,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广德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广德认定[2023]0493);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第三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
申请人称:
2023年5月3日下午 15:00左右,第三人在喷涂岗位工作时,叉车协助挂钩作业时因所叉物品因为惯性晃动,第三人未及时避让不慎被碰伤左侧胸部,当日并未及时告知主管其受伤情况,当日下午仍在继续在岗位工作无不适症状。5月 4日上午告知受伤情况并说胸部有一些酸痛,及时去XX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左侧胸部挫伤(附诊断病例),本人自医院返回以后继续在岗位工作,无不适症状。5月15日第三人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5月16日去XX医院复查胸部,诊断为左侧第 8 根肋骨前段不全性骨折,自5月4日诊断至5月16 日复查,诊断结果出现反复,第三人5月16日复查后医院处断方法未收置入院诊断,仅开药内服。第三人告知其受伤后公司对于第三人的受伤情况处理流程是符合《公司工伤事故处理制度》规定的,本着国家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精神,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及时处理,及时跟踪,第三人医疗过程期间所有费用均由公司承担,直至6 月 13 日复查医生诊断痊愈。其首次受伤的诊断结果和复查诊断结果出现反复是公司所不能控制的,第三人在受伤过程中未遵照医嘱按时休息和及时复查主观上也存在一些问题,还有在其首次诊断和二次诊断期间是否在公司以外的范围造成二次伤害并不能在诊断结果上显示出来。综上所述,第三人的受伤尚存在部分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被申请人的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决定,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
2023年7月6日,被申请人受理第三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称:第三人系XX科技有限公司组装车间喷涂岗操作工。2023年5月3日15时左右,第三人在喷涂岗位叉车协助挂钩作业时,因惯性产品晃动,不慎碰伤左侧胸部。2023年5月4日向公司汇报后赴XX医院就诊,初次诊断为胸部挫伤(胸部CT平扫)。2023年5月16日复查(肋骨CT扫描及三维重建),诊断为左侧第8肋骨前段不全性骨折。2023年6月13日复查(肋骨CT扫描及三维重建),诊断为左侧第8肋骨前段不全性骨折改变。请求认定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第三人提交了加盖了XX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和下列材料:申请工伤认定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XX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劳动合同书、考勤记录表、工资表、证人证言、门诊病历、影像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等。
XX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和举证。
2023年8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广德认定〔2023〕049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决定认定为工伤。
二、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向XX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被申请人询问了第三人,核实了第三人提供的证据。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六十日)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
四、XX科技有限公司在工伤认定阶段,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受伤不是工伤,其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逾期未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XX科技有限公司认为第三人受伤后初次诊断未发现骨折,复查诊断左侧第8肋骨前段不全性骨折,不排除二次伤害的可能。
经咨询专家得知:从诊断结果看第三人的受伤并不严重,初诊胸部CT平扫未发现骨折(漏诊)实属正常。CT平扫对于特殊的部位,如气管和气管拐弯处、肋骨折断后的错位情况,还有其他地方的骨骼或肠腔器官的内部结构,不是特别清楚。所以需要三维重建来还原器官立体处的表现,所以心脏造影、大脑血管造影、气管立体的三维重建、骨骼的三维重建就应运而生。三维重建,是基于平扫和各种冠状位、矢状位及水平位的数据,用后期电脑重新合成的数据。将获取的冠状位、矢状位和水平位的数据整合后还原出器官三维立体的形象,可以直观地看到何处有病变,而且根据血流的多少添加色彩,看起来就更加直观。就肋骨检查而言,三维重建基本上可以恢复肋骨的原始解剖形状。骨折端可以立体观察。通过平片CT扫描可以看到骨折,但骨折端分离和移位的清晰程度不如二维视觉三维重建清晰。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德认定〔2023〕049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
当时协商过后,申请人让第三人走工伤程序,工伤认定后申请人对结果又不服,第三人认为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没有问题,其属于工伤,希望复议机关不予采纳公司的请求,维持认定。
经审理查明:
第三人系XX科技有限公司组装车间喷涂岗操作工。2023年5月3日15时左右,第三人在喷涂岗位叉车协助挂钩作业时,因惯性产品晃动,不慎碰伤左侧胸部。2023年5月4日向公司汇报后赴XX医院就诊,初次诊断为胸部挫伤(胸部CT平扫)。2023年5月16日复查(肋骨CT扫描及三维重建),诊断为左侧第8肋骨前段不全性骨折。2023年6月13日复查(肋骨CT扫描及三维重建),诊断为左侧第8肋骨前段不全性骨折改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信息、劳动关系证明、工伤认定等相关材料、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诊断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第三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广德认定【2023】0493),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广德认定【2023】0493)。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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