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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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