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775x/202407-00008 | 组配分类: | 部门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政策解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7-02 | 发布日期: | 2024-07-02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 12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准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民儿童函(2022) 159号)等文件。
二、身份界定
1.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 (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 :或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 (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
三、概念界定
1.重残: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 (含四级) 精神、智力残疾。
2.失踪: 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3.失联: 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4.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
5.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6.被撤销监护资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7.被遣送(驱逐)出境: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四、保障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1680/人、月
散居供养孤儿:1290/人、月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标准执行。
五、注意事项
保障对象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可继续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享受待遇。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不受父母或监护人经济状况条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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