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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83Q/202308-00070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复决[2023]012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23 发布日期: 2023-08-23

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复决[2023]012号

发布时间:2023-08-23 16:54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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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复决[2023]012号

申请人:徐xx                            

住所:安徽省广德市新杭镇xx街道                           

            

被申请人: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广德市爱民路与熙春路交叉口法院东侧档案馆                

法定代表人:杨胜怀,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NO.[2023]1号)不服,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NO.[2023]1号);

二、确认被申请人超期答复行为违法;

三、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就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或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

2022年11月11日,申请人制作《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是:“申请人是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以前是广德县)新杭镇xx村村民,在本村集体享有承包地,承包地所在地块,大致经纬度为(31.0341542;119.5181553),为了解该地块的相关情况,特向贵单位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xx小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xx小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xx小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4、xx小区的竣工验收报告。”

2022年11月14日,申请人邮寄《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单号:1277587813661)。

2023年5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NO.[2023]1号),其中载明“您于2022年11月11日通过邮寄申请方式向广德市住建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xx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竣工验收报告。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收到,经我局检索并查询相关档案系统,你所申请的‘xx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竣工验收报告’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理当由被申请人制作或组织实施,其应当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2年 11月 17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但于2023年5月10日才做出答复,其答复明显超过法定期限20日。

申请人认为前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缺乏依据,错误作出,应予撤销,并重新进行答复,同时其明显超过法定期限,是严重违法。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因申请人徐xx对本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NO.[2023]1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书面答复通知书(复答通字[2023]第020号)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一、本机关向申请人出具的《函》的内容及依据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通过邮件申请内容为xx小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竣工验收报告。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收到,经我局检索并查询相关档案系统,申请的‘xx小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竣工验收报告’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是经过反复查证的,是基于当前档案资料现实反应。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于当前档案资料查无此项目。

综上,答复人的行政决定事实清楚、法律法规适用条款正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1月11日申请人徐xx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签收,因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向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向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为:要求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答复义务,并确认逾期不履行答复义务违法。在开庭前申请人提出“只要对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书面答复,就会撤诉”。因此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5月10日对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复即《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NO.[2023]1号),申请人于2023年5月18日以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答复为由向广德市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NO.[2023]1号)、法律文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1、申请人2022年11月1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向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答复义务,并确认逾期不履行答复义务违法。诉讼阶段,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NO.[2023]1号),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过查询,无相关信息,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2、关于超期答复问题,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未予答复,申请人因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履行答复义务,并确认逾期不履行答复义务违法。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撤诉,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属于改变原不予答复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中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坚持不撤诉的,法院应针对原行政行为,继续对案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全面审查和评价,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确认违法,并可责令被告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在本案中,申请人向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答复义务,并确认逾期不履行答复义务违法。在诉讼阶段,申请人提出“只要对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书面答复,就会撤诉”。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5月10日对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复即《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NO.[2023]1号),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作出了相应答复,本着不占用司法资源的原则,申请人决定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为由,于2023年5月18日向广德市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人已经撤诉,说明其放弃了对行政机关不予答复行为的诉讼,而被申请人已作出答复,故不存在超期答复问题。申请人撤诉后再对超期答复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NO.[2023]1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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