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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83Q/202308-00068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复决[2023]010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23 发布日期: 2023-08-23

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复决[2023]010号

发布时间:2023-08-23 16:43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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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复决[2023]010号

申请人:徐xx                           

住所:安徽省广德市xx镇xx街道                           

            

被申请人:广德市新杭镇人民政府              

地    址:广德市新杭镇长安路                 

法定代表人:刘德怀,职务: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新政秘[2023]25号)不服,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新政秘[2023]25号);

二、确认被申请人超期答复行为违法;

三、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就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或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2022年11月11日,申请人制作《广德市新杭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是:"申请人是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以前是广德县)新杭镇xx村村民,在本村集体享有承包地,承包地所在地块,大致经纬度为(31.0341542;119.5181553),为了解该地块的相关情况,特向贵单位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该地块涉及到的土地征收项目的名称;2、拟征地公告及公告的照片;3、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草案)以及公示的照片或者网址;4、征地部门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的论证会照片和论证会议记录;5、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决定和签名表;6、征地调查确认表;7、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听证的听证会照片和听证会记录;8、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草案)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9、土地征收决定(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定稿);10、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已专户存储并且专款专用的账户信息;11、征地红线图(或者勘测定界图或者四至范围);12、该土地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3、征地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被征收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留用地的比例、留用地的面积、留用地的位置)14、征收耕地的占补平衡计划材料;15、征地批复;16、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明细;17、主管部门和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18、支付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凭证;19、自然资源部门对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的审核意见以及红线图;20、该征收项目符合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的证明。"

2022年11月14日,申请人邮寄《广德市新杭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单号:1277586915161)。

2023年5月23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新政秘[2023]25号),其中载明"您于2022年11月14日通过邮寄申请方式向广德市新杭镇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单位于2022年11月17日收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您所申请的信息非本单位负责公开,现予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理当由被申请人制作或组织实施,其应当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2年 11月 17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但于2023年5月22日才做出答复,其答复明显超过法定期限20日。

申请人认为前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缺乏依据,错误作出,应予撤销,并重新进行答复,同时其明显超过法定期限,是严重违法。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因政府信息公开事件不服广德市新杭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新政秘[2023]25号),向广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现就申请人对本机关提出的复议申请答复如下: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广德市新杭镇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经纬度约31.0341542;119.5181553地块的下列信息:“1、该地块涉及到的土地征收项目的名称;2、拟征地公告及公告的照片;3、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草案)以及公示的照片或者网址;4、征地部门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的论证会照片和论证会议记录;5、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决定和签名表;6、征地调查确认表;7、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听证的听证会照片和听证会记录;8、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草案)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9、土地征收决定(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定稿);10、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已专户存储并且专款专用的账户信息;11、征地红线图(或者勘测定界图或者四至范围);12、该土地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3、征地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被征收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留用地的比例、留用地的面积、留用地的位置);14、征收耕地的占补平衡计划材料;15、征地批复;16、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明细;17、主管部门和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18、支付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凭证;19、自然资源部门对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的审核意见以及红线图;20、该征收项目符合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非本单位负责公开。

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表后,本机关安排人员与申请人进行解释沟通和口头答复,说明申请的相关信息非本单位负责公开。后申请人向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开庭前申请人提出“只要本机关对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书面答复,就会撤诉”。因此本机关于2023年5月22日又对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复,且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以新杭镇人民政府作出答复为由向广德市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1月14日申请人徐xx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新杭镇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签收,因新杭镇人民政府未向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向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为:要求新杭镇人民政府履行答复义务,并确认逾期不履行答复义务违法。在开庭前申请人提出“只要对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书面答复,就会撤诉”。因此新杭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22日对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复即《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新政秘[2023]25号),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以新杭镇人民政府作出答复为由向广德市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新政秘[2023]25号)、法律文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1、申请人2022年11月1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新杭镇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于2023年3月1日,向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新杭镇人民政府履行答复义务,并确认逾期不履行答复义务违法。诉讼阶段,新杭镇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新政秘[2023]2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的20条信息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新杭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开,同时新杭镇人民政府也经过查询,无相关信息,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2、关于超期答复问题,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未予答复,申请人因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履行答复义务,并确认逾期不履行答复义务违法。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撤诉,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属于改变原不予答复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中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坚持不撤诉的,法院应针对原行政行为,继续对案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全面审查和评价,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确认违法,并可责令被告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在本案中,2023年3月1日,申请人向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新杭镇人民政府履行答复义务,并确认逾期不履行答复义务违法。在诉讼阶段,申请人提出“只要对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书面答复,就会撤诉”。新杭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22日对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复即《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新政秘[2023]25号),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作出了相应答复,本着不占用司法资源的原则,申请人决定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为由,于2023年5月22日向广德市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人已经撤诉,说明其放弃了对行政机关不予答复行为的诉讼,而被申请人已作出答复,故不存在超期答复问题。申请人撤诉后再对超期答复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新政秘[2023]25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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