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563444561Y/202310-0004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名称: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10-16 | 发布日期: | 2023-10-16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人社监罚〔2023〕1号
被处罚人:安徽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玉兰湾大道777号双赢大厦4层403室、(法人住址:合肥市肥西县菖蒲路4号南府中心60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8LA97
法定代表人:柳波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共计拖欠刘德林等11名劳动者工资174428元。广德市人社局于2023年8月15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广人社监令〔2023〕8号),要求你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前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但你公司逾期未按要求进行整改。2023年9月20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人社监罚告〔2023〕1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广人社监听告〔2023〕1号),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以上事实有:1.《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1份;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3.《安徽泓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梁项目工人欠薪情况登记表》1份;4.柳波及工人身份证复印件11份;5.工人提供的欠条5份;6.其他书证3份;7.柳波询问笔录2份;8.工人询问笔录10份;9.《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10.《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1份;1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1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份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德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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