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MB0uO83680/202309-00040 | 组配分类: | 优化生育 |
发布机构: | 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名称: |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认定及标准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9-08 | 发布日期: | 2023-09-08 |
1.奖励扶助对象应符合的条件:①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②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奖励扶助扩面:全市农村独(双)女家庭奖励扶助年龄从60周岁提前到55周岁,与国家奖扶制度接轨,每人每年发放奖励扶助金500元,由市财政承担。
3.奖励扶助标准:自2013年,我省农村奖励扶助基础标准调整为:奖励扶助对象每人960元/年(80元/月),其中独生女夫妻每人1200元/年(100元/月),子女死亡夫妻每人1560元/年(130元/月),独生女死亡现无子女夫妻每人1800元/年(1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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