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5675104660/202309-00021 | 组配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市文旅局(广播电视局)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公民 |
名称: | 关于公开征求《广德市应急广播运行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广德市应急广播运行维护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9-15 | 发布日期: | 2023-09-15 |
为做好我市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管理工作,有效发挥我市应急广播体系使用效能,我单位制定了《广德市应急广播运行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广德市应急广播运行维护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意见建议。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并请在信件主题注明“《广德市应急广播运行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广德市应急广播运行维护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二)电子邮件:请将反馈意见发送至542387525@qq.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广德市应急广播运行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广德市应急广播运行维护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三)信函方式:请将反馈意见寄至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地址:广德市紫竹路市文化中心东侧北面三楼市文旅局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管理科,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广德市应急广播运行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广德市应急广播运行维护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15日。
联系人:王尧 电 话:0563-6031237
附件:《广德市应急广播运行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广德市应急广播运行维护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广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9月15日
附件1
广德市应急广播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应急广播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信息发布和播出安全,建立科学完善的应急信息发布和管理机制,发挥系统在重大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与安全等突发事件中的应急指挥、协调、信息传递作用,提升政府应急管控和处置能力,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系统,是指制作、传递应急信息或其他以声音、图像、文字、户外大屏等承载方式传播信息的广播系统,包括信息制作平台、播控平台、传输网络、喇叭等。
第三条 系统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坚持“为人民服务、为应急管理工作服务”,按照“灾时应急,平时服务”工作要求,日常以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为主,一旦需要应急处置则转为应急信息广播。
第五条 按照“党管媒体、安全可靠、上级优先”原则组织实施。
党管媒体原则:应急广播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处理突发性事件和灾害预防、灾难救援的主要工具之一,必须保证其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关键时刻有效发挥作用,应当纳入党委政府统一管理。
安全可靠原则:系统各个环节应当遵循安全播出要求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从应急信息接入、制作播出、调度控制、传输覆盖,最终到达终端全流程的信息安全,做到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审计安全、数据安全、数据备份。
上级优先原则:系统信息发布遵循“上级优先于下级、应急优先于日常”原则。
第六条 发布信息要严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恪守纪律和工作原则。不得播报未核实、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不得隐瞒实情延误时机,不得小题大做扰乱人心。
第七条 应急广播系统各级平台分布及用途:
(一)县级平台的播控大厅设在市融媒体中心,机房设在中国广电广德市分公司,县级平台用于县级应急广播日常信息的发布,以及对全市应急广播系统进行管理;
(二)县直部门平台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用于县级应急广播紧急信息的发布;
(三)乡镇级平台由各乡镇(街道)自主选择设置场所,用于乡镇级应急广播日常及紧急信息的发布,以及对该乡镇(街道)辖区内应急广播子系统进行管理;
(四)村级平台由各行政村(社区)自主选择设置场所,用于村级应急广播日常及紧急信息的发布。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责任分工:
(一)市文旅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负责系统的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县级应急广播日常信息的审核与发布工作;
(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县级应急广播紧急信息的审核与发布工作;
(三)市气象局负责县级应急广播紧急信息的后备发布工作;
(四)市融媒体中心负责配合做好信息发布、重要广播录制、网络安全技术支持等工作;
(五)运行维护机构负责全市应急广播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六)市供电公司负责为应急广播终端正常运行提供用电保障;
(七)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用应急广播设施的行为;
(八)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负责辖区内应急广播的日常管理,以及信息审核与发布工作。
第二章 信息发布安全与内容审查
第九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坚持“预防与处置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原则,主要用于各级党委政府部署落实突击任务、中心工作,进行安全防范、灾难避险、灾难自救等知识宣教和灾害预警、突发情况处置等权威信息发布、应急救援指挥等。
第十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可采取紧急播出、日常播出等播出方式。应急广播信息发布采取审签制。市文旅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工作,指导、督促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建立畅通、有序、高效的发布机制。
第十一条 应急广播紧急信息发布的内容审查权限:
(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布的紧急信息,由事件主管职能部门上报至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必要时可由市文旅局发布;
(二)以县级部门名义发布的紧急信息,经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由市应急管理局审核后予以发布,必要时可由市文旅局发布;
(三)乡镇级紧急信息,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发布。
(四)村级紧急信息,由行政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十二条 应急广播日常信息发布的内容审查权限:
(一)县级部门需要通过系统发布常规工作信息的,须经部门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报市文旅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审核后发布。
(二)乡镇(街道)日常确需发布常规工作信息的,须经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
(三)行政村(社区)日常确需发布常规工作信息的,须经行政村(社区)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人员应对信息播出内容进行审查,审核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布。所有发布内容的原始资料须存档备查,建立信息发布日志。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转播上级播控平台节目时,必须按时、完整、准确地转播,不得随意中断节目、随意插播节目。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落实安全播出工作机制,应建立符合广播设备管理要求的播控室,并安排专人管理,播控室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则应当上墙公示。各级播出人员要实时监听播出节目内容和播出质量,严禁携带与播出内容无关的音像资料进入播控室。
第十六条 应急广播播控平台的信息播出,实行账号、密钥管理,做到分级管理、专人专用。管理人员不得将账号、密钥交给他人保管使用,不得变更系统技术参数,不得与互联网连接,不得安装与系统无关的软件,不得出租或转让系统,重要资料每月进行备份。若因工作人员变动,应做到交接手续完备,注意事项明确。各行政村(社区)密钥应由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指定的专人日常保管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及各行政村(社区)应至少安排一名本地居住的管理人员。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运行维护机构应严格按照《广德市应急广播运行维护管理细则》做好全市应急广播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九条 在系统运行维护工作中表现优异或作出重大贡献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或集体给予表扬。
第二十条 系统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因设施发生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运行维护机构将维护工作委托给第三方的,若发生因维护不力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委托方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利用系统传播下列内容之一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法规实施,歪曲、否定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三)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文化、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六)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散布虚假信息,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
(七)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八)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文旅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迁移、拆除、破坏应急广播设施;
(二)危及应急广播设施安全、降低传输信号效能;
(三)窃取应急广播信号,造成应急广播信号中断;
(四)其他对系统和信号有损害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文旅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广德市应急广播运行维护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应急广播作用,提升我市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的应急治理能力,依据《安徽省应急广播运维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文旅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负责全市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维护的管理和督查工作,并协调保障落实应急广播系统升级改造、运行维护、网络传输、安全管理等所需运行维护经费。运行维护经费应当包含网络费、4G流量费、电费、人员经费、升级改造相关费用等。
第三条 市文旅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负责明确我市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维护机构。运行维护机构原则上由广播电视行业单位或通信运营商来承担。
第四条 运行维护机构应组建与本机构运行维护任务相适应的运行维护队伍,明确人员分工责任,并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例行检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应急处置等制度,确保应急广播正常运行。
第五条 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应遵循“稳定可靠、迅速有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广播平台运行维护管理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应急广播平台是指我市县级调度控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第七条 运行维护机构要切实担负起应急广播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播出的主体责任,维护和管理平台系统相关支撑软件和硬件设备,保障网络传输稳定可靠,数据加密安全高效,预警播发及时准确,确保平台正常工作。
第八条 密切监视平台系统设备运行情况,定期排查故障风险点,预防和解决平台系统故障,使上下级平台全天24小时处于正常连通状态。及时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确保各平台系统数据的完整、准确。
第九条 定期备份平台系统设备重要数据,确保平台系统一旦发生故障能够快速恢复,确保核心数据完整可用。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备份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安全存放,做好登记。根据平台系统设备数据的用途,确定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应恪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密、外借和转移机房设备的各种网络安全信息资料与数据。
第十条 慎重采用远程通信方式传送的程序或数据,须经过检测确认该程序和数据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采用国家许可的正版防毒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未经上级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在系统设备、电脑、服务器上安装新软件。平台播控系统计算机应远离办公电脑,存放重要数据的计算机不得和办公电脑混用,也不得接入互联网。
第十二条 系统登录要防止默认账号和密码,要定期更改密码。超级用户密码由系统管理员掌握,设备秘钥要有专人保管,不得对外泄露。增强系统病毒防范意识,定期对系统设备进行病毒检测。使用移动存储接入系统网络或网络计算机时,必须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及时通知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处理。
第十三条 新增业务和变更业务必须经市文旅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批准后方可执行。对设备进行配置更改前必须先做好数据备份后方可操作。未经批准不得对在线运行的设备进行配置变更、数据修改等操作。
第十四条 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一旦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危害扩大,并定期组织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第三章 应急广播机房管理
第十五条 制定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外来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机房,须经单位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全程有机房工作人员陪同。
第十六条 机房应设置安全门。机房工作人员进出应做到随时关门,做到机开人在,离开岗位时,锁好门窗。
第十七条 机房所有设备应统一编号,登记入帐,做到帐物相符,并做好使用记录。认真做好设备的防尘、防潮和日常保洁保养工作。
第十八条 机房应保持整洁,应做好防鼠、防火和防盗工作。严禁吸烟和放置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设计防火规范》(GY5067)的有关规定。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严禁消防器材超期使用。
加强机房工作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和消防演练,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程序。
第二十条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结合实际,制定机房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严禁使用老旧用电器材;严禁随意串接、并接、搭接各种供电线路。
应急广播平台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2小时以上。机房应设置外电断电告警装置,并能第一时间报送告警信息给相关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及时做好播出记录和交接班手续,做到准确无误,内容清楚,责任明确。
第四章 应急广播巡查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应急广播巡查维护是指对各乡镇(街道)、各行政村(社区)应急广播机房及应急广播接收终端设施、各网络节点等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要加强对巡查维护上岗人员管理,确保应急广播终端安全高效运行。终端在线率要始终保持95%以上,发现终端故障,应在24小时内恢复,如遭遇特别恶劣天气可适当放宽时限。
第二十四条 巡查维护人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广播电视和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应急广播业务工作能力。
(二)熟悉应急广播播发和运行程序,熟悉应急广播接收终端设备的性能和工作原理,具备一定的终端设备故障判断和维修能力。
(三)按要求开展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乡镇应急广播机房及各应急广播接收终端,如实记录每次巡查维护情况。
(四)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逐级汇报情况。遇到突发或重大情况,采取边汇报边处置的方式,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应急广播终端备品备件库,应详细记录备品备件的名称、规格以及型号等,并定期对其性能检修监测,确保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十六条 巡查维护的时间和频次,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特殊时期应及时进行巡查维护。
第五章 仪器仪表工具和备件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维护用的各类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和工具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要建立备件账簿,详细记录备件的名称、规格、型号以及备件线缆(包括其插件)的型号和长度等。存放地点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仪表的附件、测试线、电源线和使用说明书等均应保存完整。
第二十八条 仪器仪表使用人要熟悉仪器仪表的工作性能,掌握其工作原理和操作方法。要按照仪器仪表说明书和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定期校准,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二十九条 非常用的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和工具应定期通电检查,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要按照特殊要求进行维护保养。贵重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和工具有故障时,不得擅自修理。
第六章 技术档案及资料管理
第三十条 技术档案及资料是指在应急广播建设过程中的技术方案、招标文件、中标合同、设备进场单、说明书、安装记录单、工程技术资料、验收材料等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图纸、图表等技术资料。
第三十一条 运行维护机构应把技术档案纳入技术业务管理工作中,保证其技术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并按制度及时归档,保证全系统内技术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二条 各类技术档案和资料应专柜存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理。凡归档的技术文件资料,一般应存档一份。重要和使用频繁的技术资料应复印备份一份,供日常查阅。
第三十三条 内部技术资料不得随意携带出门,如确因工作需要临时携带时,应经领导批准同意,并做好登记,按时归还。
第三十四条 技术档案及资料管理应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相应的数据资料库。
第七章 应急广播值班人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值班人员需经专门的政治、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十六条 要熟练掌握系统拓扑图、设备技术参数、性能指标、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值班人员应遵守值班纪律,按时到班,精力集中,认真负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做与值班无关事宜。
第三十八条 当日值班员与前一值班员须当面交接。接班后要仔细检查平台工作情况,如平台处于故障状态或正在执行应急广播播发时,应延迟交接,直至故障排除或应急广播播发结束。
第三十九条 值班期间接到应急广播信息播发请求时,应严格按照《广德市应急广播运行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先对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再予以播发。当出现违规内容时,应立即拒绝播发或终止播发,同时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条 应定时检查平台运行情况,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按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发生重大故障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一条 必须严格遵守安全、防火、防盗制度。中心机房内严禁吸烟、不得带无关人员在中心机房停留。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文旅局(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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