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41X8/202308-00091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四合乡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救助标准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8-24 | 发布日期: | 2023-08-24 |
1.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医疗救助不设起付标准;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 1500 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 3000 元。
2.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不低于 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 75%,在起付标准以上,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不低于 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 60%。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5 万元。具体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适宜适度确定。
3.倾斜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科学确定。
4.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的给予救助。具体的起付线、救助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各市根据医疗救助资金运行状况确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