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783Q/202305-00023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本级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复决[2023]007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5-26 | 发布日期: | 2023-05-26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复决[2023]007号
申请人:王XX
住所:安徽省广德市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广德市公安局
住所:安徽省广德市桃州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戴险峰 职务:局长
第三人:黄XX
住所:安徽省广德市XX镇XX村XX号
第三人:张XX
住所:安徽省广德市XX镇XX村XX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公(新)行罚决字[202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公(新)不罚决字[2023]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公(新)不罚决字[2023]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3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期间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作出的编号为广公(新)不罚决字[2023]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作出的编号为广公(新)不罚决字[2023]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黄XX进行行政处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作出的编号广公(新)行罚决字[202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张XX进行行政处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称:
1、广公(新)不罚决字[2023]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无事实依据,申请人并未殴打黄XX、张XX夫妻两人。相反申请人身躯十分弱小,黄XX、张XX夫妻两人人高马大,体型差距较大。黄XX、张XX夫妻两人共同对其及其儿子进行殴打。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证人证言是张XX的母亲所作证,具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且被申请人没有将二人对其儿子进行殴打的事实予以查明。即使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不明显,对其做出的处罚不符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申请人被黄XX、张XX夫妻两人共同殴打住院9天,被申请人竟对其二人分别做出广公(新)不罚决字[2023]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广公(新)行罚决字[2023]10号处罚决定书,实在有失公平公正。
2、广公(新)不罚决字[2023]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广公(新)行罚决字[202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根据该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也认为二人是一个共同违法行为。然而被申请人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相对于申请人身体和心灵上所遭受的伤害,对二人做出如此轻的一个处罚,甚至谈不上是处罚,实在是有失偏颇。被申请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对该夫妻二人进行处罚。
3、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违反比例原则和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行为时,应当全面权衡有关的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采取对公民权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行政行为,并且使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与追求的行政目的相适应。
被申请人的处理方式及结果,让申请人感觉犹如晴天霹雳,十分寒心,申请人对此不服,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提出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王XX不服我局作出的广公(新)行罚[202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公(新)不罚决字[2023]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公(新)不罚决字[2023]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广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广德市人民政府复答通字[2023]第8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要求,答复如下:
1、2023年1月4日,我局以广公(新)行罚决字[202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公(新)不罚决字[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公(新)不罚决字[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给予行为人张XX罚款四百元的处罚、给予行为人黄XX、王XX不予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经查:王XX和张XX、黄XX为亲属关系,且都居住
在一平房内。2022年10月10日18时许,王XX与黄XX二人因一晒衣服的铁架子发生口角,随后黄XX丈夫张XX将双方劝开。在张XX对黄XX劝说不要同王XX发生争吵,黄XX认为丈夫没有维护自己,夫妻二人便发生争吵,期间,张XX说"你在马路上被狗咬了一口你还要咬狗一口"。这话被已经回到屋内的王XX听到后,王XX上前抓张XX衣袖质问是否在说自己。随后双方发生的口角撕扯,发生殴打。黄XX看到自己丈夫张XX与王XX发生打架后,对王XX进行拉扯。整个过程中,王XX、张XX、黄XX均有伤势。
上述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有王XX、张XX、黄X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笔录、书证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王XX与黄XX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王XX称对方"你这样的女人无理取闹,也就张XX你要,生个孩子花好几万",以黄XX无法生育为由进行讥讽。黄XX丈夫张XX听到争吵后将二人及时劝开,并没有将事态扩大,反而劝说自己的妻子。事后黄XX因不满丈夫张XX没有偏袒自己,夫妻二人在屋外继续发生争吵,张XX劝说道"你在马路上被狗咬了一口你还要咬狗一口,这句被返回屋内的王XX听到,虽未指名道姓,但王XX自觉张XX"指桑骂槐""含沙射影,随即上前质问,发生后续一系列的口角、撕扯、殴打。王XX与黄XX系妯娌关系,生活在同一屋檐下,本应互帮互助,王XX不应拿别人的痛处进行讥讽,对她人心理造成伤害,有错在先。张XX并未理会恶语,反而劝说自己的妻子黄XX不要吵架,在主观意识方面希望息事宁人,在劝说妻子时虽然说了不恰当的比喻,但目的还是为了做妻子的思想工作,并无主观上的恶意。
2、证人刘XX系张XX的母亲,黄XX和王XX的婆婆,同三名当事人均属近亲属关系,作为三人的长辈,没有隐瞒经过、偏袒某一方的动机,其陈述"这样三个人就纠缠一起,互相推搡,互相拉扯,互相在对方身上用拳头乱抡,手乱抓",事实客观,公安机关予以采信并无不妥。
3、关于王XX称儿子张XX被殴打一事,经公安机关查证,黄XX在与王XX发生撕扯时察觉身后被人推拉,随手往后推了一下,误将侄子张XX弄伤。案发时张XX见母亲王XX与婶婶黄XX撕扯而上前帮忙,虽然不合身份,也属于情理之中。黄XX在感到被人推拉后,随手往后推了一下是出于正常的条件反射,虽造成张XX受伤,但是不应认定黄XX故意伤害张XX。公安机关在对张XX的父亲张某询问时,张某也明确表示理解不会追究。
4、此事因王XX和黄XX因为生活琐事先发生争吵,随后张XX为劝和卷入其中,最后演变成三人撕扯。事发突然,黄XX与张XX夫妻二人在主观上没有提前协商、预谋、纠集的故意,再者二人主观意图上也并非想对王XX造成肢体伤害,遂本局不认定黄XX与张XX夫妻二人结伙殴打王XX。
最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鉴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办案单位通过X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XX镇XX村委会依法对该案多次调解,希望能够化解家庭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而当事人王XX并不理解公安机关与家人的良苦心,性格偏执强势不利于维持家庭和睦的关系。在调解未果下,为做到化解家庭矛盾,办案单位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坚持柔性执法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公平公正做出处罚。
我局新杭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报请广德市公安局决定给予张XX罚款四百元;黄XX、王XX不予处罚的处罚,处罚结果并无不当。在查处本案的过程中,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履行了传唤、询问、取证、裁决的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鉴于以上事实,请广德市人民政府对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审查。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王XX和第三人张XX、黄XX为亲属关系,且都居住在XX镇XX村一栋平房内。2022年10月10日18时许,王XX与黄XX二人因一晒衣服的铁架子引发矛盾,双方发生争吵,第三人张XX(黄XX的丈夫)进行劝开,后三人发展为互相撕扯、殴打,整个过程中,王XX、张XX、黄XX均有轻微伤势。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履行了传唤、询问、取证、裁决、送达、执行等程序,并形成完整办案卷宗,办案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本机关认为:
本案系因家庭琐事引发的矛盾纠纷,张XX、黄XX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黄XX在与王XX发生撕扯时,误将侄子张XX弄伤,不宜认定为黄XX故意伤害张XX,被申请人在对张XX的父亲张某询问时,张某也明确表示理解不会追究,建议申请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分别给与第三人张XX罚款四百元的处罚、第三人黄XX、申请人王XX不予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公(新)行罚决字[2023]1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公(新)不罚决字[2023]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公(新)不罚决字[2023]2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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