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102J/202308-00022 | 组配分类: | 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广德市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方向)项目实施方案及任务清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8-04 | 发布日期: | 2023-08-04 |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3]595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资金预算(动物防疫补助)的通知》(皖财农〔2023〕510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动物防疫资金分配意见表、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和水利救灾资金支持动物防疫分配意见表,结合实际,制定我市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方向)实施方案及任务清单。
一、实施内容
实施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销毁、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等补助,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对种猪伪狂犬病实施免疫净化,最大限度控制疫病源头,降低动物疫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有效杜绝病死猪随意丢弃,保持动物疫情总体稳定,确保年度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实施条件
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按程序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户全部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初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方面。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
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
三、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
1.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一是补助畜禽种类。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小反刍兽疫:羊。猪伪狂犬病:种猪。二是补助范围。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种猪伪狂犬病:全市(按要求申请不免疫的除外)。
2.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经费。一是补助畜禽和销毁种类。非洲猪瘟:猪。口蹄疫:猪、牛、羊等。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小反刍兽疫:羊。布病、结核病和包虫病:牛、羊等。马鼻疽、马传贫:马等。被上述动
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存在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猪肉、牛肉、羊肉、禽肉、马肉等肉类,鸡蛋等蛋类,牛奶等奶类。销毁的相关物品是指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未拆包装的成品饲料。二是补助测算。强制扑杀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补助测算标准和中央财政补助比例测算。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测算标准。销毁的动物产品是指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行业统计该年度市场价格的70%测算。中央财政对我省强制扑杀和销毁的补助比例为60%。三是补助经费申请。每年2月底前,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底期间中央财政强制扑杀和销毁实施情况,
应详细说明强制扑杀畜禽品种及强制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数量、时间、地点以及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等。
3.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有关要求做好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并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给予补助。
4.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用于相应防疫工作支出补助。
(二)补助标准。
2023年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按照疫苗招标数量和价格、“先打后补”疫苗补贴需求等,结合省级财政拨付的防疫经费据实安排。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财政全额承担,养殖场户免费使用;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补助标准,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将根据疫情发生情况、畜禽饲养量和强制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数量在年底进行预拨,实际差额部分将在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2024年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时结算。补助经费按照中央财政规定扑杀动物种类及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标准、承担比例安排。
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生猪饲养量和合理的生猪病死率、实际处理率测算。补助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发放2022年度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补助经费按实际所需支出。
四、实施要求
强制免疫疫苗按照《安徽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农牧〔2015〕10号)规定,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采购、各市统一调拨和支付经费、逐级发放、养殖户免费使用,种猪伪狂犬病净化疫苗参照执行。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户,由其先行自主采购,按照《安徽省规模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细则》(皖农医函〔2022〕336 号)规定的补助申请、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等程序予以直补。对养殖场户实施强制免疫和效果监测评价由农牧部门和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确保实施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动物疫病和动物疫情监测采样、人员防护以及购买防疫服务和人员等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经费及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养殖场(小区),暂时不具备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地方,也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
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可从防疫经费中按需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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