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839U/202307-00017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名称: | 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开展告知承诺事项自查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7-27 | 发布日期: | 2023-07-27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督管理,不断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皖财会[2023]653号)。请各代理记账机构对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8 号)进行自查。
自查重点为在资格申请时或在执证经营期间是否持续符合承诺内容,并于8月5日前向财政局会计科提交自查报告。
资格申请时不符合承诺内容,或在执证经营期间未持续符合承诺内容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在报告中明确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并按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撤销代理记账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给予警告,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示。
财政部令第98号链接:
http://tfs.mof.gov.cn/caizhengbuling/201903/t20190315_3193919.htm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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