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90757022H/202307-00042 | 组配分类: | 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关于彭家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公告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7-07 | 发布日期: | 2023-07-07 |
当事人:彭家珍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安徽省广德县柏垫镇柏垫村路西*号
经查明,2023年1月28日,当事人被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判决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销售假药罪。上述违法事实在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文号:(2023)皖1882刑初8号)中予以宣判。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九)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行为……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实施联合惩戒。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至2024年07月06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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