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775x/202305-00034 | 组配分类: | 部门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政策简明问答】《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家庭经济情况核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5-11 | 发布日期: | 2023-05-11 |
根据《安徽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皖政办秘【2016】117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23】5号、《宣城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 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宣政办秘【2016】22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意义和原则是什么?
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结合日常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各项制度有效实施,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一是坚持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监督、信息共享的原则;二是坚持授权查询、信息保密和严格信息使用范围的原则;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核对的原则。
二、核对范围有哪些?
经济状况核对适用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求助的本市居民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已享受本市社会救助项目的家庭,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家庭经济状况复审,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可以核对。
三、需提交材料有哪些?
申请救助时需提交:委托书、授权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共同生活成员、赡(抚、扶)养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对辖区内已享受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定期复核或者抽查核对,不需重复办理授权和委托手续。对核对机制建立前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结合定期复核工作,及时补充完善家庭经济调查授权文书。
四、工作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坚持 “无授权不核对”、“无委托不核对”、“只核对不认定”的基本原则。二是授权书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监护人代签外,其他人群不允许他人代签。三是核对报告保密原则。四是重视信息网络安全工作,提高信息网络安全意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