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1723MB1H41600P/202504-00007 | 组配分类: | 舆情回应 |
发布机构: | 征管中心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关于调整城区房屋征迁相关政策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4-02 | 发布日期: | 2025-04-02 |
一、调整政策的背景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不再大规模集中建设安置小区的工作部署,积极衔接拟出台的《关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促进人口向城区集聚”的若干措施(试行)》,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后通过自行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等方式进行安置,结合我市城区现行房屋征收政策和安置房源实际情况,本着“总体稳定、局部调整、平稳过渡”的原则,适时对新城区和经开区范围内没有合适安置房源的新片区房屋征收项目相关购房补助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二、调整变化的主要内容。
调整产权调换(购买安置房)补偿安置政策,相应提高货币化安置的购房补助标准。
1、调整产权调换(购买安置房)补偿安置政策如下:
(1)在安置房源结算价格方面:1:1以内的按安置优惠价结算,与现行政策保持不变,超30㎡以内的面积调整为按安置市场价结算;超30㎡以外的面积调整为按安置市场价上浮600元/㎡结算。
(2)在未安置面积方面:若已选安置房面积少于原房屋合法面积,对未安置剩余面积不再享受600元/㎡的政策奖励。
(3)在安置类型方面: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商业用房或经认定为经营、商业用房的,只能安置经营、商业用房;鼓励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存量商业经营安置房。
2、提高货币化安置的购房补助标准如下:
(1)对选择完全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原房屋合法面积继续保留现行600元/㎡的未安置面积奖励。
(2)提高购房补助标准。对选择完全货币化安置的,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起12个月内,被征收人在城区、经开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的,另行享受 800元/㎡的购房安置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原房屋合法面积,且单套房屋补助面积不超过144㎡,补助上限2套。原合法面积不足100㎡的,补助面积可在原合法面积内上浮30㎡,最高不超过100㎡。
三、新安置补偿政策的执行时间
自2022年9月以后执行的房屋征收安置项目在新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按照此标准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0563-605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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