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德市政府网站!

无障碍 长辈版 智能问答 繁体版
索引号: 11341723734968061J/202303-00002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市应急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 函
名称: 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清单(2022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3-13 发布日期: 2023-03-13

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清单(2022版)

发布时间:2023-03-13 10:09 来源:市应急局 浏览:0
【字体大小:
附件3-1
广德市县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22年版)
22.市应急局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1 开展“6•16”全省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市应急局、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2 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市应急局
3 发布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风险预警和灾情信息 综合协调科、减灾救灾科、防汛抗旱科
4 组织指导监督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各业务科室
5 信息公开 办公室
6 “5.12”全国防灾减灾日活动 减灾救灾科
7 分配救灾款物 减灾救灾科
8 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公布 减灾救灾科
9 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火灾防治科
10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公布 综合协调科
11 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各业务科室
12 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活动 政策法规科
13 安全生产合格证书遗失补证、损毁换证 政策法规科
14 安全生产情况证明出具 政策法规科
1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危化监管科
16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烟花监管科
17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危化监管科
18 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政策法规科、减灾救灾科
19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 综合协调科、减灾救灾科
20 县属企业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 政策法规科
21 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安全社区申报推荐 政策法规科
22 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核定 减灾救灾科
23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应急管理领域) 办公室
24 汛情通告发布 防汛抗旱科
25 旱情通告发布 防汛抗旱科
26 台风防御预警信息发布 防汛抗旱科

附件4-1
广德市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2022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标准及依据 委托主体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十三.市应急局
67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符合工程设计业务范围要求的甲级或乙级资质的机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公布,住建部令第24号修改)第六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附件4-2
广德市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事项清单(2022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规范内容
七.市应急局
16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第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主要理由: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秘〔2017〕118号)附件第3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