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7673 /202211-00251 | 组配分类: | 供水 |
发布机构: |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缓缴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11-01 | 发布日期: | 2022-11-01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2022年第29号)文件精神,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且不收取滞纳金。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在2022年10月、11月、12月缴纳的三项费用,分别延缓至2023年1月、2月、3月缴纳。
详情请咨询0563-6025235。
广德市新东方水务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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