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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3783Q/202301-00005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复决[2023]004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1-18 发布日期: 2023-01-18

行政复议决定书-广复决[2023]004号

发布时间:2023-01-18 16:24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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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复决[2023]004号

申请人:XX

住所: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星圃路XXX号常发豪郡XXX

 

被申请人:广德市公安局

住所:安徽省广德市桃州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戴险峰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公(新)行罚决字【2022】1914号),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

1、申请人无主动实施侵害他人行为的意图;2申请人是为保障自身权益,进行必要的反抗,无主观侵害意愿,未超出必要限度;3第三人停止侵害后,申请人当即停止防卫。

被申请人称:

因申请人XX不服我局作出的广公(新)行罚决字[2022]19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广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广德市人民政府复答通字[2022] 第24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要求,答复如下:

一、2022年10月25日,我局以广公(新)行罚决字[2022]1913号、广公(新)行罚决字[2022]191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给予行为人XX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给予行为人XX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经查:XXXX均为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人,二人为多年工友关系,二人在新杭务工期间居住在新杭镇流洞安置小区36栋501室内。2022年8月9日17时左右,XX下班后先行返回新杭镇流洞安置小区36栋501室休息,随后XX返回该房间。因售卖工地施工剩余的电缆废料的问题,XXXX发生争吵,随后二人在房间内互相用拳头殴打对方头部,期间XX拿起房间内的铁锤准备砸XX,但被其他工友拦下,铁锤没有砸到XX。整个过程中,XXXX均有伤势,经广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XXXX的伤势均达到轻微伤标准。

上述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有XXX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笔录、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XXXX因工作琐事发生争吵,随后二人互相用拳头击打对方头部,期间XX拿起房间的铁锤准备击打XX时被其他在场人员拦下。XX伤害XX的主观意图明显,其行为已超出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我局新杭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报请广德市公安局决定给予XX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处罚结果并无不当。

二、我局新杭派出所在查处本案的过程中,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履行了传唤、询问、取证、裁决的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鉴于以上事实,请广德市人民政府对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审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XXXX是同乡,为多年工友关系。两人在新杭务工期间,居住在新杭镇流洞安置小区36栋501室内。2022年8月9日17时左右,XX下班后先行返回新杭镇流洞安置小区36栋501室休息,随后XX返回该房间。因售卖工地施工剩余的电缆废料的问题,XXXX发生争吵,随后二人在房间内互相用拳头殴打对方头部,期间XX拿起房间内的铁锤准备砸XX,但被其他工友拦下,铁锤没有砸到XX。整个过程中,XXXX均有伤势,经广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XXXX的伤势均达到轻微伤标准。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笔录、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履行了传唤、询问、取证、裁决、送达、执行等程序,并形成完整办案卷宗,办案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本机关认为:XX的行为构成了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公(新)行罚决字【2022】1914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公(新)行罚决字【2022】1914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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