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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和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起始时间”。即业主、物业使用人自交付之日起应当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价格主管部门现行无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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