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1450/202005-00184 | 组配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双随机事项清单(2020年)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
广德市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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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检查(含临时占用林地检查) |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检查 |
已依法取得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林业局,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九条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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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检查 |
已依法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林业局 县林业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九条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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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检查 |
已依法取得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县林业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九条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2 |
林木采伐及木材运输检查 |
采伐及更新检查 |
已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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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运输检查 |
已依法取得木材运输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
3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检查 |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检查 |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二条 |
4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类检查 |
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检查 |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林业局,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1.《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2.《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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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加工、调运、使用检疫检查 |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木材流通场所、苗木集散地、车站、港口和市场,涉木通信电力等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工地、物流企业,育苗场圃、造林山场、绿化造林地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2.《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3.《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4.《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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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检查 |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个人)、育苗场圃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 3.《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
5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检查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的检查 |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四十八、五十条 |
6 |
采集、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和珍贵野生树木检查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野生树木的检查 |
有关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
7 |
猎捕野生动物的检查 |
猎捕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检查 |
有关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 |
8 |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检查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检查 |
有关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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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繁育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检查 |
有关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
9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检查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检查 |
有关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林业局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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