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583L/202208-00177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卢村乡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中共广德市委办公室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德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8-04 | 发布日期: | 2022-08-04 |
广办发〔2021〕13 号
中共广德市委办公室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德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现将《广德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德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 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 以统筹城 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增强兜底保障能力为目标, 以改革完善 社会救助制度、创新社会救助体制机制为重点,打造分层分类、 统筹衔接、政社互补、高效便捷、兜底有力的社会救助新格局。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协同推进长三角 区域基本民生兜底保障一体化,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 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到 2022 年,全市基本建成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 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的分层分类的梯度救助制度体系,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到 2035 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达到社会 主义现代化的有关要求。
三、重点任务
( 一 ) 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1.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低保对象综合认定 标准,适度扩大低保保障范围,适当核减困难家庭因病、因残、 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以及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因疫情、灾害、 照护重病卧床家庭成员等原因无法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 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对 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 可参照 “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实施低保渐退制度,家 庭收入发生变化,月人均收入超过但低于低保标准 2 倍的,可 给予 1-6 个月渐退期,确保稳定脱困后再退出低保。(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乡镇、各街道)
2.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标准, 将救助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 16 周岁调整至 18 周岁。加强分 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根据救助对象生活自理情况,落实 探视走访制度;按照自愿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 员尤其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全部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 门服务范围。继续实施政府购买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政策, 提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水平。鼓励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敬老院) 按相关规定开办医疗机构,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持 续排查整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 (敬老院) 建筑、消防、食 品等方面安全隐患,倡导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设施改造 提升和养护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特困人员保障水平。到 2022 年 底,确保我市至少建有 1 所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 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机构 (敬老院)。(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 市卫健委、各乡镇、各街道)
3.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制度。制定我市低 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办法。通过入户走访、 自主申报、基层上 报、数据比对、热线信访等方式,精准识别认定救助帮扶对象, 依托现有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和救助程序,根据家庭困难类型给 予相应救助。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开展低收入人 口 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困难群众基本 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各街道)
4.健全完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上级要求,及时调整我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进行调 整,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 10%进行分档调 整。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制度,对 特困供养对象和低保 A、B 类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对低保 C 类对 象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方式包括且不限于平台核查、入户调查、 民主评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乡 镇、各街道)
(二) 统筹专项社会救助
5.健全医疗救助政策。 完善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做好分类资助 参保和 “ 一站式”救助工作。推进城乡医疗救助统筹。进一步 完善应急救助制度,对急危重症患者实行“先救治后付费”,不 得因挂号、缴费等原因延误抢救治疗。 落实省市重大疫情医疗 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确保救助 对象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治疗。(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 健委、市财政局、各乡镇、各街道)
6.健全教育救助政策。对接受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幼儿园在 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统一城乡义 务教育 “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 费,做到公办民办学校全覆盖。对家庭经济困难高中学生发放 国家助学金。对经职业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 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全体在校生 (包括城市户口学 生 ) 免除学费。对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 除学杂费。 落实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校内 资助等各项资助政策。按照 “ 一人一案、分类安置”原则,对 身体原因不能到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通过送教进社区、 进家庭、进康复机构等方式,做好其接受义务教育等工作。(责 任单位: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各乡镇、各街道)
7.健全住房救助政策。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保 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通过公租房实物 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优先保障,实现依申请应保 尽保。坚持动态清零,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重点对象危 房,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实现应改尽改。(责任单位:市住建 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乡镇、各街道)
8.健全就业帮扶政策。 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举措, 强化实名制动态管理,为其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介绍、 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支持企 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担保贷款及 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 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并给予岗位补贴 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全面落实创业 担保贷款、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 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乡镇、各街道)
9.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保障体系。调整优化应急响应启动标 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推动 “县— 乡 —村”三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 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 系,优化储备库布局,实现实物储备与协议代储备、生产能力 储备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继续实施农村住房保险 试点工作,完善应对灾害金融支持体系。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 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应急局、 市发改委、各乡镇、各街道)
10.积极发展其他救助帮扶。鼓励各部门根据城乡居民遇到 的困难类型,适时给予相应救助帮扶。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司 法救助、 困难职工救助。为身故困难群众免费提供遗体接运、 冷藏、火化、骨灰盒及骨灰寄存等惠民殡葬服务。鼓励现代文 明丧葬方式。 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切实改善和保障残疾 人基本生活。加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落 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充分发挥儿童 福利指导中心作用,做好儿童福利业务指导、定期走访、能力 评估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残联)
( 三 ) 强化急难社会救助
11.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对因灾因 疫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但户籍不在本地的群众,可由急难发 生地乡镇 (街道) 直接给予临时救助,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 地申请限制,适当扩大救助范围。各乡镇 (街道) 要配套并用 足用好临时救助备用金。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可 “小额先行救 助”,事后补充说明,单次户均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市低 保标准的 2-4 倍;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单次户均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低保标准的 2- 10 倍。加大对 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低收入人群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力度,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 时救助申请,经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可给予两次临时救助; 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 “ 一事一议”审批。采取 “跟进救 助”“ 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责 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乡镇、各街道)
12.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建立 健全寻亲服务长效机制,做好身份信息不详人员的寻亲工作。 落实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 供养。加强源头预防和回归稳固,对存在生产、生活及基本医 疗保障方面困难的返乡流浪乞讨人员, 乡镇 (街道) 及相关部 门要按照职责落实有关政策予以帮扶,避免其再次陷入困境。 公安、城管、卫健等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街面巡查、转 介处置、疾病救治等工作。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人员以及家 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责任单 位: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各乡镇、各街道)
13.完善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机制。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预案, 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简化审核确认程序,将符合条 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建立健全 快速响应、急难型救助个案会商工作机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 的影响程度,适当提高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对受 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按规定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强化对特殊时期困难群众的保障力度。(责任 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乡镇、 各街道)
( 四 ) 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14.积极发挥慈善事业的社会救助补充作用。建立慈善组织 参与社会救助协调机制,引导慈善组织通过设立各类专项基金、 帮扶项目开展慈善救助活动,鼓励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 支出。加强慈善组织自身能力建设,提高资金筹集能力,完善 内部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优化人才队伍素质,提高 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社会 监督、第三方评估等相结合的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监督体系, 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 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红十字会)
15.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加快推进乡镇 (街道) 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 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协助社会救助部门 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加 强基层经办能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 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提升社会救助温度。 强化社会工 作专业人才培训培养,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 照规定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 局、各乡镇、各街道)
16.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 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发现和树立一批积 极参与扶贫济困志愿服务的先进典型。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 制度建设,发挥志愿服务在汇集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 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作用,积极开展扶贫济困、 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医助学等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活动。 通过党委统筹、支部推动、党员带头、党群互动的“党建+社会 救助”工作模式,进一步推进党建与社会救助融合发展。(责任 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 市妇联)
17.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 “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帮助低保等救助对象构 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 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 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 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 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本地统筹安排的社 会救助资金总额的 1%。(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五 ) 优化社会救助体制机制
18.深化 “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 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 号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宣城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办发〔2021〕7 号 ) 和《转发〈安 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民社救字 〔2021〕14 号 ) 文件精神,建立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受理、审 核、确认、发放全链条工作机制, 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 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全面推行证 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凡可通过国家和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 相关证明材料,不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交。积极探索基本生活救 助申请异地受理和委托村级开展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 员单位、各乡镇、各街道)
19.完善社会救助统筹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部 门协作机制,强化制度衔接、资源共享和管理对接。依托乡镇 (街道) 便民服务中心,设立 “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 助窗 口,建立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 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并按 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让数据多跑路, 让群众少跑腿。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对符合条 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 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加强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战 略的衔接,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市数据资源局、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 位)
20.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及时向乡镇 (街道) 报送救助对象家庭人 口、经济状况、户籍 调整等重大变化情况列为村 (社区) 重要工作内容。在村 (社 区 ) 至少配备一名社会救助协理员,确保村级社会救助工作扎 实开展。构建县、 乡镇 (街道 ) 、村 (社区 ) 、村民小组四级 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形成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格化管理。 承担社会救助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承担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 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 在工作中发现群众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及时向发现地村 (社 区 ) 报告。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救助服务 功能,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发现和及时报告渠道。(责任单 位: 市民政局、市经信局、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各街道)
21.建立监测预警长效机制。民政部门要定期联合教体、人 社、卫健、 医保、残联、农业农村等部门启动困难群众动态监 测预警机制,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 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 口、低收入群众以及失业人员 等人群纳入监测范围。通过部门之间信息数据共享,重点关注 重病、重残及突发意外致困的家庭和个人,按月定期进行摸排 救助核对,并将监测预警结果分转至相关社会救助部门,对符 合条件的对象及时实施救助,实现多部门综合施策切实有效防 止困难群体返贫致贫。(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数据资源局、 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各 街道)
22.推进智慧救助建设。民政部门要充分运用好社会救助家 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 同时按照依法依规、授权委托、安全保 密的原则,做好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建立社会救助资源库,将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 统一汇集、互通共享。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 社会救助咨询、申请、办理、查询等事项 “掌上办”“指尖办”, 让救助服务更加便捷高效。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社会救助工 作融合发展,探索开展异地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及家庭经济状况 信息异地核查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数据资源局、市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保障措施
( 一 ) 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社会救助工作党委领导、政府 负责、 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发挥困难 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议事、协商作用,研究解决社 会救助工作中重点突出问题。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目 标管理绩效考核。按有关规定申报社会救助表彰奖励项目,对 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困难群众基 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二 ) 提升服务能力。 乡镇 (街道) 应充实和加强承担社 会救助工作责任的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将社会救 助工作经费统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和服务管理水平,增加配备专职社 会救助经办工作人员。在村 (居) 民委员会成员中明确 1 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政工作, 同时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并 纳入村级后备干部力量管理。关爱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提 供相应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 需要。按照分级培训原则,县、 乡两级每年安排必要的社会救 助培训,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对困难群众有感情 的社会救助干部队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 民政局、市财政局)
( 三 ) 加强监督检查。 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等部门 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全流程监管,健全“双随机、一公开” 监督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建立社会救助对象 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行申请申报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 和失信记录制度,对通过虚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救 助待遇的相关人员,按规定纳入 “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健 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 担当作为。 落实 “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社会救助领域符合 容错纠错情形、可以免责的予以免责,对符合容错情形、确需 追究责任的可依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责任单位:市纪委监 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市人 社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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