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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698T/202407-00069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东亭乡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办事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12 发布日期: 2024-07-12

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07-12 14:23 来源:东亭乡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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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办理事项:最低生活保障

  2. 办理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3. 申请材料: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4. 办理流程:

    申请低保,以户为单位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核查: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材料后,通过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等信息进行核对,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上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低保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审批:市民政局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民政部门批准给予低保,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5. 五、办理时间、地点: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40,下午14:00-17:00)、东亭乡人民政府
    六、联系方式:东亭乡 0563-68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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