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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698T/202109-00172 组配分类: 医疗救助
发布机构: 东亭乡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医疗救助标准】广德市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9-01 发布日期: 2021-09-01

【医疗救助标准】广德市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1-09-01 19:13 来源:东亭乡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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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标准:

(一)一般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医保政策范围内合规费用按照下列标准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不设起付线。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 75%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 8000 元。

2.低保对象救助不设起付线。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 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 6000 元。

3.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困家庭重病患者,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超过 8000 元的,超过部分按3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 5000 元。

4.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超过 8000 元的,超过部分按 3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 元。

(二)重特大疾病救助。患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经各种保险、优抚医疗补助后,剩余个人负担部分费用仍然过高,确实困难需救助者,个人自付费用在 5-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内的,按 10%给予救助;个人自付费用在 10 万元以上的,按 20%给予救助。在此基础上,低保对象的救助比例上浮 5%、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比例上浮1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金额(含一般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 3 万元。

(三)对符合救助条件的 0—14 周岁(含 14 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患儿的医疗救助,根据《安徽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病种及医保支付标准(第一批)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41 号)文件规定,按定额医疗费的 20%比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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