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775x/202505-00029 | 组配分类: | 部门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民政政策解读】关于“离婚”您了解多少?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5-16 | 发布日期: | 2025-05-16 |
申请离婚
1.离婚申请一定要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
2.当事人须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和有效的身份证;
3.申请时就离婚协议书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受理环节
1.审查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件;
2.离婚协议书: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夫妻名下共有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于离婚协议内容当事人可在30天冷静期内认真思考。在冷静期届满确定来办理时,双方形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不能有任何涂改或修改,不要签名及填写日期。办理时应在登记员面前签署姓名及日期。
初审无误后,询问当事人是否达成离婚协议,达成的,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签名并按指纹,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并告知相关事项。没有达成协议或存在其它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关于冷静期
当事人领取《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办理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证。
咨询部门: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咨询电话:0563-697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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