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775x/202502-00041 | 组配分类: | 部门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民政政策解读】 你的“红本本”需要补吗?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2-28 | 发布日期: | 2025-02-28 |
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证(结婚证和离婚证)作为法定证件,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各种民事活动和经济生活,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如不动产登记、户口迁移、生育登记、银行贷款等,通常需要当事人提供婚姻登记证,所以,大家不能小瞧了婚姻登记证的用途,那么哪些人需要补领,补领婚姻登记证又需要些什么材料呢?
一
哪些人需要补领?
1、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与现身份证证件信息不一致的。
2、原先在广德市内乡镇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
3、双方目前常住户口均不在本地,原婚姻登记在本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
二
补领婚姻登记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本人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因婚姻登记证损毁或者与现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提交原婚姻登记证或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档案记载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不一致,在书面说明原因的同时,应当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两名近亲属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据;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姓名使用同音字,非规范汉字,出生日期与婚姻登记档案及婚姻登记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3、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户口已注销的,提供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凭证)。
4、退伍或者转业军人所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婚姻登记证或婚姻登记档案不一致的,是因部队出具证明材料有误的需要部队出具证明,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不一致,按照地方当事人同等情形予以处理。婚姻登记档案上的“身份证件号”一栏填写军人证件号码的,书面说明原因后即可。
三
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查档情况说明,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之二:
1、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
2、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并加盖当地乡政府(街道)公章;
3、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4、有关部门存档的结婚证复印件;
5、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证明。
咨询部门: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咨询电话:0563-697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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